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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訊(記者王靜一劉陳平)小區停車位開始說要賣,可等業主要買時,開發商卻反悔了。11月2日上午,在成都草金路附近一家小區,物管大門前的業主們正議論小區車位問題。對此,律師迴應,開發商的做法並不違法,但有義務完善停車位制度。
2011年,成都市民李先生在草金路附近一家小區買了房,入住後,他還想買車位,“物管說等全體業主入住了再統一賣”,現有停車位暫時以臨租和月租的形式租給業主。因爲臨停一次價格較低,只有2元錢,也就很少有住戶再提買車位的事。
今年11月1日上午,物管提高了臨租車位價位,這引起了業主的抱怨。但當部分業主提出要買車位時,物管的答覆卻讓他們更難以接受,“就說不賣了,只出租。”
2日下午,記者來到該小區物管處瞭解情況,物管人員熊女士向記者出示了物價局9月份刊發的文件,上面寫明小區停車位出租新標,“完全按照標準來收,絕對沒有亂提價。”熊女士說,之前的租金太低,車庫的電費、衛生費等支出都不夠,本月起開始按新標準來收。至於不賣的原因,熊小姐說,住房產權是業主的,但停車位的產權是開發商的,“我們有權利決定是賣是租,沒有規定說,賣了房子就必須搭售停車位。”
“在法律上說,開發商‘只租不賣’的行爲並不違法。”四川蜀坤律師事務所律師黃雲中肯定了物管的說法,但他同時說,開發商也有義務完善停車位等配套設施,滿足業主的入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