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全省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會議上獲悉,2013年9月,蔣定之省長主持審議通過了《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閒置土地的認定、處置方式、處置程序等內容。據瞭解,該規定將於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明確,對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閒置,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