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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下旬,羅某和貢井區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購房意向協議,並繳納訂金一萬元。後羅某不願購買房產,房產商以羅某違反當時雙方簽訂的訂購協議,不予退還訂金。羅某遂向貢井區工商局開發區工商所投訴,在工商所工作人員的調解下,房地產開發商全額退還羅某在簽訂購房協議繳納的一萬元訂金。
工商所執法人員提示:在遇到此類購買協議時,一定要索要相關票據或簽定書面協議並對簽訂內容進行認真甄別,分清“訂金”與“定金”的區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以便能更好地得到保護。
據介紹,對於定金協議,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而訂金,一般可視爲預付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銷售者協商解決並要求經營者退款。(實習記者陳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