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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昨起公示
昨日,市城鄉規劃局對《中山市城鄉規劃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進行公示,徵求意見稿中重點增加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內容,同時對地塊性質、容積率變更等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公示期30天,市民有意見或建議可在公示期間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到中山市城鄉規劃局法制科。
單列一章保護歷史文化
和自然風貌內容
徵求意見稿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單獨作爲一章列出,要求在總體規劃中確定城市或者鎮歷史風貌的總體格局,劃定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範圍,制定規劃管制措施;在控規中明確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具體要求,並落實到規劃控制指標;村莊規劃要對鄉土風俗、節慶、紀念等活動密切關聯的特定建築和場所等作出規定。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方案。
對擅自拆除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築的行爲也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歷史文化建築的保護資金,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保護予以必要的資金支持。同時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等形式資助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歷史建築保護。
變更用地性質、容積率、
綠化率條件更嚴格
對於此前存在操作空間的用地性質和容積率調整,徵求意見稿中作了更加嚴格和詳細的規定。
在目前正在實施的規定(中府〔2007〕58號)中,對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的擬建建築面積超出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容積率允許開發的建築面積時,超出部分應按規定補交土地差價。但以公開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則上不允許超出約定的容積率。
徵求意見稿中刪除了這部分內容,並在第三十二條規定,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規劃條件,不得改變用地性質,不得提高容積率,不得降低綠地率,不得減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除非因城鄉規劃修改導致地塊開發條件變化,因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建設需要或者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等情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方可依法申請調整規劃條件。
變更建設工程規劃
造成損失應作補償
本來規劃的是綠地,開發商卻突然在上面蓋起了住房,於是業主們集體反對。近年來,在一些樓盤建設中,由於建設單位變更建設用地規劃引來的糾紛時有發生,在徵求意見稿中對此也作了專門的規定。
除要求必須經過申請才能變更外,對因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給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徵求意見稿在城鄉規劃的公示和公告上也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對經批准非保密性質的城鄉規劃,除要求在主要媒體上公告外,還要求在政府網站上長期公佈。
此外,在徵求意見稿中,之前只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承擔的監督檢查職責也被賦予給了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兩部門將一起依法制止和處理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爲。(記者齊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