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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回家,但房子沒了。”23年前,陝西寶雞村民賈新德因搶劫被判刑。今年8月14日他出獄後,卻發現自家老房子不見蹤影,打聽才知,房子被當地鄉政府於1993年以900元價格賣給了鄰居,而其戶籍也於1996年被註銷。(見本報今日A22版)
出獄歸來,豈料房子被賣,戶籍也沒了。對賈新德而言,這無異於“刑外加懲”——本想“開始新的生活”,“無家可歸”卻成了現實壁障。而今,他沒了落腳處,只得流落街頭,夜宿車站附近。
未經同意,就擅賣他人房屋,涉事鄉政府的做法,委實“霸道”了點;而賣房的時間點,又是在賈新德服刑期間,這難逃趁“刑”打劫之嫌。而就公私權界與法律責任角度講,鄉政府擅賣罪犯房子,也難言合理。
在我國司法中,已明確規定:對罪犯的權責界定,遵循着“權利推定原則”和“克減明示原則”。意即若法律未明文對罪犯權利作出限制、剝奪,那罪犯應享有這些權利,就算其因監禁狀態無法行使,也不影響其權利主體資格;從權利內容上看,對罪犯權利的克減,必須由法律文件明確指出,而非隨意更改。
在《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都已規定:公民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罪犯亦屬公民,在法律未明言限制的情境下,其合法財產權理應得以保護。非依法依約,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對其擅自處理。當地鄉政府自作主張,擅賣罪犯房子之舉,涉嫌違法。
鄉政府稱,賈新德“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和“房子已成危房”,直指其房屋繼承權的合法性。可事實上,依據《繼承法》,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前提是: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賈新德因在獄中,未能給養父送葬,也沒照顧其叔叔,可這不算遺棄或虐待。
應該說,在賈父葬禮和贍養其叔上,該鄉政府或盡到了人道責任。可即便如此,它也無權處置賈家房屋。雖說該房是“空巢”,可擅做定奪,將其賣掉,是對物權的侵犯。
據瞭解,當年經辦此事的工作人員,如今已去世。可這不是阻礙追責的理由:賈新德的房子被賣,手續上有鄉政府公章,這就意味着,它不能簡單歸結爲個人行爲,涉事部門該爲之擔責。儘管已時過境遷,可現任鄉政府不能既往不咎,應給出個恰當交代。
如今,當地鄉政府給了賈新德500元救助金,派出所也正爲其辦新戶籍,但這應履之責,難以代償既有的過失。依據法規,政府有必要返還其財產,無法返還的部分,則予以估價賠償,或在充分磋商的基礎上,給他重建居所。
“人回了房沒了”,很是悲催。而政府趁“刑”打劫,侵犯物權,則尤其難忍。它投射出的,是基層行政中的違法亂象,也是物權歸屬的亟待歸位。對政府來說,尊重公民物權,恪守法律,也是爲政起碼的素養。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