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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女小販李盛燕與廣州海珠區城管人員發生衝突。李盛燕在狀告海珠城管執法分局案一審敗訴後,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改判,並責令海珠城管賠償其精神撫慰金3萬元。近日,廣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法院(即海珠區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3月6日下午,李盛燕在廣州大道南客村立交附近人行道推車佔道擺賣番石榴。當時廣州城管執法局海珠分局城管人員巡查時,發現李盛燕佔道擺賣番石榴,遂對其進行查處。李盛燕一直用水果刀在切削手中的番石榴,沒有收拾物品離開的意圖,城管人員再次對其進行勸離,並拿走了其水果刀。在城管工作人員歸還水果刀後,李盛燕仍然未離開,並與對方發生口角,手指城管人員。城管協管員敖大挺擋開了手指,李盛燕拿起番石榴砸向敖大挺。此時,敖大挺即衝上前“並扭原告(即李盛燕)手臂,按住原告脖子,將原告與手推車上的水果刀、鐵秤等危險物品隔離開”。同時,李盛燕腳踢城管人員,撕扯其制服。城管人員將李盛燕控制後報警。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且有相應證據支持,予以確認。
對於李盛燕拿番石榴砸向協管員敖大挺的行爲,廣州中院認爲,這“已構成以其他威脅方法阻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爲避免危險事件或可能傷害他人情況的發生,並且保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海珠城管執法分局工作人員對李進行必要的控制行爲應當允許。“視頻證據等證據反映,被上訴人(海珠城管執法分局)人員的控制措施沒有給上訴人造成實際的傷害。”“故上訴人認爲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的行爲是毆打、傷害行爲的理由不能成立”。 (記者/黃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