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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週轉資金的李女士將房子做抵押向私人借高利貸,沒想到,對方卻利用行規,讓李女士做了委託售房公證,並將房子迅速出售。日前,放貸人秦某涉嫌詐騙罪在西城法院出庭受審,民間高利借貸的潛規則和巨大隱患也隨之暴露。
還款期未到房子被賣
“我不是故意要騙她房子的。”坐在被告席上,放貸人秦某極力爲自己辯解。他被控以事主李女士的房產做抵押出借高利貸110萬元,並將房產以210萬元的價格擅自出售,將錢裝進自己腰包。
2010年初,急需資金週轉的李女士用自己的6間平房做抵押,向一家投資擔保公司借款100萬元,利息爲每月4萬元。幾個月後,李女士覺得利息太高,想更換擔保公司。
“放貸也是個圈子,一個借款人出現,大家就都知道了。”對於李女士這塊“肥肉”,秦某也覬覦上了。“當時覺得她抵押房子的市值高於借的錢,所以就接下單子。”房子是這單生意中秦某最在意的。
秦某借了110萬元給李女士,其中100萬元直接還了原來的高利貸。剩下的10萬元,李某直接扣了第一個月2.75萬元的利息。
用房產抵押借高利貸有一條行規,借款人要與出借人簽訂委託出售房屋的協議,房產證交由出借方保管。這實際上是對出借人的保護,如果借款人還不了錢,出借方就可以拿着委託公證將房子賣了抵債。
秦某承諾,如果李女士按期支付利息,絕不會變賣房產。
可事實上,在放款的第二天,秦某就以210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賣了出去。
房子幾經倒手多人獲利
“第一個月還沒到期呢,你爲什麼就給賣了?”庭審時,公訴人質問秦某。“她借錢時承諾抵押的房子沒有出租,但我發現她把房子出租了,所以就賣了。”秦某的解釋無法讓公訴人接受:“出租了房子意味着還不上你錢嗎?”“不是。”秦某搖搖頭。公訴人質問:“那你賣人家房子是什麼行爲啊?”秦某高聲分辯:“我不管您怎麼想,我當時沒考慮別人,我就不想承擔風險。”
事實上,秦某沒有任何風險,還坐收漁利。11月13日,李女士主動給秦某支付了第二個月的利息2.75萬元。此時,秦某已經賣了她的房子。“你賣房爲什麼不通知李女士,賣了人家房子之後,爲什麼還收利息?”公訴人追問。“我怕她知道後鬧,房子過不了戶。”秦某答。“她是房主,你還怕她瞎鬧?”公訴人認爲,秦某的說法都是狡辯,他的本意就是通過借高利貸騙到李女士的房產變賣。
根據檢察院提供的證詞,連秦某的同行聽說此事之後,都指責他這是詐騙。而秦某卻說自己“玩”得好,不會有風險。
李女士的房子被秦某賣掉後,又被房蟲以260萬元的價格轉賣。很快,新房主再次將房產以290萬元出手。直到買房人拿着房產證找上門來,李女士才知道自己被騙。
“你認爲自己構成詐騙嗎?”公訴人問。“是。”秦某點點頭,輕描淡寫地說:“我就是沒告訴她,就把房子賣了。”
高利貸紅火自有原因
社會上,像秦某這樣的高利貸者並不少見。秦某說,在這個圈子裏,都是用房子車子抵押借款,有錢的“玩房”,沒錢的“玩車”,紅紅火火,成了一個地下產業。
對於民間借貸的盛行,西城檢察院公訴二處劉晶處長分析說,長期以來銀行存款利率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股票、基金市場又不景氣,大量社會閒散資金沒有有效的投資渠道。
而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有限,貸款手續較爲複雜,急需用錢的貸款人難以在有效時間內籌集到所需資金。供需兩旺帶“火”了民間借貸市場。
此外,借款人普遍存在盲目借貸,不計風險的情況。據秦某供述,借款人抵押貸款的目的多爲投資或維持奢侈生活。投資貸款者中80%爲盲目借貸,有的對於投資信息過於輕信,抵押借款最終無力償還。
高利貸並不是個新行業,在很多人的印象中,這是見不得光的非法產業。“但事實上,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僅對高利貸行爲進行了界定,對於民間借貸,除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之外沒有特別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劉晶處長說,目前的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可見,國家並沒有禁止性規定,對於那些非機構性的民間高利貸,更是難以打擊。
高利貸常伴刑事犯罪
據檢察官介紹,私人貸款公司一般按每月5%至10%的比例收取利息,加上“利滾利”的計息模式,會在短期內產生鉅額利息。
此外,自古高利貸就有“九出十三歸”的行規,意思是借錢1萬元,只能得到9000元,但還款時卻要支付13000元。至今,這一傳統仍被沿用。
也因爲這種高利率,現實中,常會伴生刑事犯罪。
經營租車公司的肖某因爲汽車被人騙租,造成嚴重虧損和資金短缺,他借款700萬元高利貸盤活公司,年利率在20%左右。此後,公司就進入了掙錢、還利的死循環之中。爲了保障經營,肖某不計後果地將自有車輛和一部分他人代租的車輛再抵押借款,高額的利息最終壓垮了肖某,他只好一走了之。
在此後逃亡的5年時間裏,肖某做過公司保安、當過建築工人,吃夠了苦頭,最終投案自首。經西城檢察院公訴,被判一年半。
去年8月,被害人石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北京一家投資擔保公司的老闆朱某,向其借款2萬元,月利息4000元。此後,石某除了匯款7000元作爲利息和手續費用外,一直沒有還款。
今年3月5日,朱某夥同公司三名員工開車將石某強行帶到昌平一處農莊,逼石某還款5萬元。石某不肯,朱某的三名員工便對石某拳打腳踢,讓石某給家裏打電話籌錢;後石某的家人報警,朱某等人被抓。
今年7月,朱某因非法拘禁罪被昌平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三名員工也獲刑7個月。
對民間借貸應區別對待
對整治高利貸市場,檢方認爲,目前我國調整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明顯不足。對於高利貸行爲可區分爲一般民間借貸和職業放高利貸行爲,將職業放高利貸,特別是涉惡行爲,適當納入刑法範疇。
西城檢察院劉晶說:“從市場主體上,應構建以放貸者爲核心的法律制度,規範市場准入制度。如參考香港地區的《放貸人條例》等制定相應法規,形成相對完善的法律監管體系。”
在建立規範完善的民間借貸市場之前,應繼續加大正規融資渠道對資信、業績良好的中小企業的政策傾斜,加大扶持力度。
爲整頓民間借貸市場,需要司法機關繼續保持對涉高利貸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對於民間高利借貸中存在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詐騙、敲詐勒索、盜竊等犯罪行爲重點打擊。
本報記者孫瑩J001
插圖馮晨清H126
兒媳兩口鬧離婚
老人急索購房款
本報訊(實習記者嚴琪通訊員葉福勇)邱小姐和趙先生結婚後,婆婆遊某某將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出售給了邱小姐,後兒子兒媳感情不和鬧離婚。婆婆見狀將小兩口訴至通州法院,要求二人償還所欠購房款28萬元。經通州法院調解,婆婆獲賠20萬。
邱小姐與趙先生於去年7月結婚。同年8月,趙先生的母親遊某某通過中介,將自己的一套約80平方米的房屋以12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邱小姐。同年10月,在兒子、兒媳給付完100萬元的購房款後,遊某某將房屋過戶到了兒媳名下。後兒子、兒媳卻因感情不和鬧離婚,甚至起訴到了法院。見此情形,遊某某一紙訴狀將兒子、兒媳起訴至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償還所欠購房款共計28萬元。
庭審中,遊某某稱,兒子、兒媳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也載明二人應償還男方母親28萬元。但是兒媳邱小姐稱,當初賣房時雙方商定的真實價格是100萬,實際也是按照100萬的價格履行的,但既然合同載明的是120萬,自己也予以認可。至於夫妻二人所籤的離婚協議書確有其事,但離婚協議書是被逼所籤,且二人之後並未協議離婚,自己向法院提起的離婚訴訟亦被法院駁回,所以該離婚協議書並無效力。聽取了各方的意見後,法官對雙方做了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最終,雙方接受了承辦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達成了調解協議,確定由邱小姐、趙先生共同償還遊某某購房款20萬元。J195
誤認對方是愛妻
拽倒騎車女致亡
本報訊(通訊員宗曉妍)今年33歲的孫某誤把一女子當作自己妻子,遂上前拉拽該女子騎行的電動三輪車,結果導致該女子車翻人亡。記者今天獲悉,順義區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孫某提起公訴,順義法院已受理此案。
孫某是順義區大孫各莊鎮村民。今年6月21日晚9時許,孫某在大孫各莊鎮王戶莊村北口牌樓下西側路邊等候妻子,恰有被害人張某下班時騎電動三輪車經過此處。孫某誤認張某是自己的妻子,就喊妻子的名字,張某未應答。隨即,孫某在張某騎車經過其身旁時,用右手拉拽行駛中的電動三輪車右車把,導致張某車輛側翻摔倒在地。孫某走上前一看是位陌生女子,害怕承擔責任,遂騎着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被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張某符合摔跤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公訴機關認爲,孫某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爲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