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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二手房借假官司避稅,一不小心可能會惹上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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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二手房交易所支出的稅費,除了做陰陽合同虛報成交價格以外,還有人想出了種種歪門邪道的辦法。其中,網上流傳得比較廣的就有這麼一種,據稱,二手房的買賣雙方只要如此操作,就可以無需支付一分錢稅:買方先把房款給賣方,賣方按房款打欠條給買方,以房產做抵押;然後買方以賣方欠款不還為由將賣方起訴到法院,賣方承認欠款,表示無力償還,願意以房產抵償,最後買方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去房產中心過戶,不論是否限購,都可以過戶。
對上述做法,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的鄭文雙律師表示,以這種方法辦理過戶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買賣雙方有可能得不償失。
首先,借貸關系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如轉賬信息,支付憑證等,如無相關的真實證據,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即使法院支持貸款關系成立,房屋並不是直接執行過戶給原告,一般需要經過公告、拍賣等程序,就算是調解程序結案也需要對房產進行評估。而且,訴訟需要不短的時間,即使是簡易程序也需要大致3個月的時間纔會結案,還有此後的執行程序,如此長的時間,很難保證整個訴訟程序中買賣雙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最為嚴重的是,該行為構成惡意訴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還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如此操作,蘊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說不定會帶來牢獄之災。
此外,鄭文雙提醒說,這樣做也未必就一定能減少稅費的支出。因為如果按照上述辦法實現過戶,需向法院繳納訴訟費: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此外,還需要繳納房屋的評估費,支付拍賣的傭金等費用,總支出未必能劃算多少。
(文/圖羊城晚報記者梁棟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