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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買的房卻一直沒辦過戶,被前房主起訴“還房”敗訴。法院經近10年工作,終讓雙方和解,前房主呂某同意補償40萬元,老孫也答應騰房。今天上午,老孫搬出了位於大興西紅門的家。
“散家零垛的,也拾掇了好幾天了。”今天上午9時許,搬家公司的大卡車停在老孫家門前的衚衕內。
16年前,老孫從呂某處購得大興區西紅門鎮建新村4條2號的房產,之後一直居住於此,但卻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呂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老孫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返還房屋。該案執行10年來,今日房屋終騰退。
1997年11月13日,呂某與孫某經人介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孫某以17000元價款購買呂某位於西紅門鎮建新村4條2號的3間北房、兩間西廂房及一處院落。
孫某付款後即入住使用該房屋至今,但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呂某稱事後得知此房產屬集體土地使用權,房屋轉讓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遂起訴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要求孫某退還房屋及院落。
2004年,大興法院判決呂某與孫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呂某返還被告孫某購房款17000元,孫某將其購買的呂某的房屋返還呂某。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孫某以該房屋爲其家庭生活所需唯一房屋爲由拒絕騰退,甚至還曾“以死相抗”。
近10年間,大興法院的執行法官始終不斷安撫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繼續着執行工作。近期,雙方當事人終於達成和解。呂某一次性支付孫某補償價款40萬元,孫某將房屋騰退。
本文來源:法制晚報作者:楊詩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