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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富安娜前股東一審敗訴被索賠逾180萬去年底,富安娜向法院提請訴訟,對餘松恩、周西川等26名自然人股東因違反《承諾函》承諾應支付違約金一事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上述26名自然人股東賠償違約金累計達8121.67萬元,這被稱為A股上市公司『最貴違約金』。
富安娜前股東一審敗訴被索賠逾180萬
『天價』股權激勵案首案判決
新快報訊記者陸琨倩報道前日,富安娜(002327)與26名自然人股東之間的『天價』股權激勵案終於有了新進展。富安娜9日公告披露,日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26名自然人股東之一的曹琳需支付約189.89萬元違約金及利息,以及受理費、保全費約2.7萬元。有律師認為,首案判決對後面的案件有參考性作用。
其餘案件仍未審理
事件源於2007年6月,富安娜制定和通過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每股淨資產1.45元的價格向109位員工定向發行700萬股限制性股票。可在公司上市之前,其中的26位持股員工紛紛離職、跳槽。
去年底,富安娜向法院提請訴訟,對餘松恩、周西川等26名自然人股東因違反《承諾函》承諾應支付違約金一事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上述26名自然人股東賠償違約金累計達8121.67萬元,這被稱為A股上市公司『最貴違約金』。
據了解,富安娜提起訴訟後,南山法院對每個起訴對象進行單獨立案,經過10個月,其中3名被告與富安娜達成調解協議,另外23名被告之一的曹琳日前有一審判決了,法院判決顯示,曹琳需要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富安娜支付違約金189.89萬元及利息,且案件訴訟費用也由曹琳全額承擔。
記者了解到,這是富安娜與前自然人股東之間的第一場官司,其他被單獨立案的案件仍為審理,富安娜董秘胡振超昨日向記者表示,『到現在為止只審理了這一起,目前尚未知道下一次開庭審理的時間。』而對於曹琳是否會上訴,胡振超表示,『目前還沒得到相關信息。』
《承諾函》適用於公司法
事實上,本案的焦點在於富安娜與前股東簽訂的《承諾函》,當中承諾簽署日至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A股並上市之日起三年內,不辭職、不連續曠工7日,違反承諾將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
此前,富安娜的被告方曾對《承諾函》提出質疑,認為《承諾函》是偽造的,要求進行司法鑒定。此外,案件對於具備股東身份的員工,應該遵循勞動法還是公司法有爭議,有觀點認為,《承諾函》中所約定的違約金針對的是『辭職』行為,實質上是對員工自主擇業權利的限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對於上述爭議,南山法院判決有明確的說明,指出,根據《承諾函》內容,被告是基於原告給予其購股資格成為股東後而作出的承諾,而給予被告購股資格並非原告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承諾內容並非勞動者為獲取工作機會而作出的承諾,也並非是原告與被告對勞動合同的補充。而是在被告獲得了以優惠價格購買原告的股票的資格後作出的承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對公司的承諾,被告以其承諾換取股票收益。因此法院認定《承諾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承諾函》沒有免除原告責任、加重被告責任排除被告主要權利的條款,因此並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被告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