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丈夫與情人交往三年,其間斥巨資爲其各項消費買單,妻子得知後,憤然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丈夫擅自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共計115萬元。近日,海淀法院判令情人返還財產71萬餘元。
劉麗訴稱,丈夫李健與王雲保持情人關係已有三年,且期間丈夫爲王雲花費大量錢財並在北京朝陽區購房一套。同時,劉麗還向法院提交了王雲與某房地產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及李健向該房地產公司轉賬支付首付款、定金共計71萬餘元的記錄。
庭審中,李健承認與學表演的王雲在澳門賭場相識,並確定關係。在與王雲交往過程中,帶其頻繁出入各大商場購買名牌鞋、包、香水等奢侈品,併爲其在朝陽區購置房屋一套。現爲了維護家庭穩定,同意返還財產。王雲則辯稱,劉麗與李健系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自己從未收過李健的任何財物和房產,即使有上述情況,也是李健自願贈與,現贈與行爲已經完成,要求法院駁回劉麗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爲,對於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就該案而言,雖然王雲否認李健爲其購房一事,但根據劉麗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房屋買賣合同等證明,可以認定李健確向房地產公司匯款71萬餘元用於購買房產,而該房產現登記在王雲名下,在王雲無證據證明其本人支付了上述款項或其取得上述款項屬善意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最終採信李健爲王雲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而李健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在未徵得妻子劉麗同意的情況下,明顯侵犯了劉麗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爲應爲無效。故王雲應當將收取的財產予以返還。就劉麗主張的李健以刷卡的方式爲王雲購買物品的款項,因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王雲實際從李健處得到上述款項,法院對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宣判後,雙方均表示不上訴。(文中皆化名)
-法官釋法
1、未經平等協商,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爲無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如夫或妻任何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贈與他人,都是違反忠實義務,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的行爲。
2、除非受贈人爲善意取得,否則贈與無效,財產應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記者彭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