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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凌晨4點多,文山一開發商強制拆除5幢民居,現場聚集了數百人。”晚報昨日對該事進行了報道。對此,開發商表示,拆遷補償款已經全部付到位,何況根據法院判決,現在房產屬於開發商一方,因此並不存在強拆。而被拆除的開化街道大興社區第四經管小組的委託律師則表示,開發商的某些行爲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具有強制性。
開發商稱
“我們拆的是自己的房子”
“我們已經付清了所有款項,這(拆除)的是我們自己的房子。”開發商方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女士稱,房屋已經付清了款項,怎麼處理就是開發商自己的事情了,何況根據法院判決,現在房產屬於開發商一方,不存在強拆一說。
文山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李英科介紹,被拆除的開化街道大興社區第四經管小組的5處房產是公房,根據所籤協議和有關判決,開發商並不算強拆。因爲早在2011年,開發商就與小組簽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開發商付了所有款項,而且小組也已向開發商交了鑰匙。後來小組又提出土地等補漏事宜,經雙方協商,開發商同意一次性給予小組補漏補償款。“但後來,該小組部分人員仍不滿意,一直上訴,直到今年4月二審判決,這期間開發商也一直沒對房屋進行拆除。”李英科稱,由於時間跨度有點長,開發商實在拖不起了。
律師說法
強行搬離私人財產就是強拆
“開發商所付給生產隊的錢,我們是不認可的,現在已經把它凍結了。”大興社區第四經管小組組長甘昆元說,當時開發商是跟前任隊領導籤的協議,該協議違反法律規定,違背羣衆意志,難以認可。
大興社區第四經管小組的委託律師曠靖表示,小組的訴訟請求有一定的正當性,她支持小組窮盡司法救濟手段來合理反映自己的訴求。目前,小組已向省高院遞交了民事再審申請書,省高院已予受理。(注:晚報昨日報道中,甘昆元所說“已立案”說法不準確)。
“目前,文山州中院的二審判決確實已發生法律效力,開發商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是採取暴力的方式自行拆除”。曠靖認爲,此次拆遷,開發商選擇在凌晨4點多行動,部分房中還住有租戶,而且糾集數百人統一着裝,對有關羣衆使用暴力手段,強行搬離羣衆私人財產,這些都是強拆的體現。“無論如何不能使用暴力。”曠靖說,希望雙方能夠剋制,共同坐下來談,找到一個互相都能接受的契合點,避免過激行爲的發生。
前情回顧
村民多次反映拆遷補償問題
據悉,由於不滿前任領導“揹着羣衆擅自與開發商簽訂協議,低價處置了屬於大興社區第四經管小組集體價值幾千萬元的5處房產”,爲爭取到更多合理的拆遷補償,從2011年開始,小組羣衆曾多次到相關單位或部門反映問題。小組村民在給相關部門的情況反映中稱,由於文山城市建設的需要,小組土地被徵用,爲了大局,他們並不反對拆遷,只是希望有關問題能得到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