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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熊女士所住的中信未來城南區。
圖2、3:熊女士的購房資料上,標明房屋用途是『住宅』。
◆【被投訴對象】成都中信城市建設有限公司
◆【投訴主題】將公寓以住宅出售,不僅違約,而且涉嫌欺詐
◆【投訴人】消費者熊女士
-本報記者劉銘文/攝
四川省成都市消費者熊女士最近遇到一件蹊蹺事,購房合同明明寫著購買的房屋性質是『住宅』,但房屋產權證上卻突然變成了『公寓』,而且無法更改。住宅與公寓有何區別?住宅變公寓背後有何玄機?近日,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買的住宅變成公寓
2010年11月,熊女士在成都郫縣中信未來城南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目前已裝修入住。今年9月的一天,熊女士被通知領取房產證,結果發現房產證上『規劃用途』一欄填寫的是『公寓』,與購房合同上的『住宅』性質不符。開發商成都中信城市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中信公司)告訴熊女士不能更改。熊女士拒絕領取房產證,並於9月17日向中國消費網四川頻道投訴。
『當初買房時,我們特別強調只買住宅不買公寓。』近日,記者來到熊女士家,她母親認為成都中信公司欺騙了他們,因為購房資料上沒有出現過『公寓』,寫的都是『住宅』:一是加蓋有成都中信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裡,在該套房屋『用途』一欄裡明確寫明是『住宅』;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中,在用途欄裡『住宅』前面劃了鉤,在『公寓』前面打了叉;三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約定,『如果該房屋為住宅的,出賣人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而熊女士在收房時拿到了該套房屋的分戶驗收結果表。
中信未來城南區共有商品房1948套,熊女士事後打聽到,還有幾戶購房者也遭遇了和她一樣的問題。與她同一幢樓、同一單元31樓的曹先生對記者說:『合同上寫得很清楚,房屋用途是住宅,但我到房管局查房屋信息,發現房屋用途一欄寫的是「公寓」,開發商應該按合同執行。』
公寓比住宅檔次低
熊女士告訴記者,當初之所以不買公寓,現在要較這個真,主要是因為公寓在房屋檔次、價格上都要比住宅要低些。
為了弄清楚公寓與住宅的區別,記者致電成都市規劃局政府法規處。該處負責人答復:『主要在一些建築指標上有區別,《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08版)上面有解釋。』
記者查詢到,《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公寓的名詞解釋是:『除日照要求外均滿足《住宅設計規范》和《住宅建築規范》其他強制性內容的一類特殊的生活單元』,『公寓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總建築面積的20%』。
按照該規定,達到以下日照要求的房屋纔能稱為住宅,即『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臥室或起居室(廳)大寒日日照不低於2小時(三環路以內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於1小時)』。也就是說,公寓的日照達不到這個要求。
2005年,成都市規劃、國土、房管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公寓』建設管理的若乾規定》:『公寓指除日照要求外均滿足《住宅建築設計規范》其他強制性內容的一類特殊生活單元。』成都市有關部門解釋稱,按照《住宅建築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居住產品中的住宅,必須滿足日照、采光等相關條件,而幾乎所有的樓房都有背陽的一面,不能滿足日照標准的房屋不能稱為住宅,而這類房子又有較大的市場。該規定在住宅產品中增加公寓類型,適應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需要,有利於規范管理。同一幢樓因公寓的日照條件比住宅差,價格一般相應比住宅低。
該規定要求:『規劃部門對公寓進行規劃審批時,應在核發的審批文件中進行明確標注;設計單位在設計圖紙中對公寓必須明確標注;房管部門對公寓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明確為公寓,並在房屋產權證上的房屋用途一欄標注為公寓;建設單位應在各種正式文件盒宣傳材料中對公寓進行如實表達。』
原始檔案標明是公寓
近日,記者來到郫縣房產管理局房屋產權監理所了解情況,發現熊女士所購房屋在房管部門的數據庫裡記載的用途是『公寓』,而不是『住宅』。該所副所長劉芷餘告訴記者:『住宅用途是規劃設計就定好了的,這套房子規劃用途本來就是公寓,辦理房屋產權依據的是規劃用途。』
熊女士據此認為,成都中信公司將公寓以住宅出售,不僅違約,而且涉嫌欺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有關規定,該公司應給予賠償。
成都中信公司客戶中心經理陳瑞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們不存在欺詐行為,實際上在設計用途「住宅」裡分了兩類,一類是住宅,一類是公寓。』『公寓同樣屬於住宅。』該公司中信未來城南區客戶負責人潘嘉威說。
至於住宅為啥變成公寓,陳瑞沒有正面回答,稱剛開始時該公司是按照住宅銷售的,後來經過實測,發現日照達不到住宅要求,就修改成了公寓,『產權證的辦理,是根據實測報告來的』。『是否對熊女士這套房屋的日照時間進行過實測?』當記者提出這個問題時,潘嘉威回答:『測過,但實測報告只反映了面積,不會寫日照時間。』
合同摘要出現兩個版本
目前,記者手裡有兩份備案號均為89056,並加蓋有成都中信公司印章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摘要》,但房屋用途卻截然不同,一份標注為『住宅』,一份標注為『公寓』,令熊女士感到一頭霧水。
標注『住宅』的這份摘要來自成都中信公司,是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交給熊女士的。陳瑞說:『備案時,就是登錄房管局網站,然後打印出來的。我們能夠輸入的信息就是業主的信息,房屋用途開發商是無法更改的。』
標注『公寓』的這份摘要來自郫縣房產管理局房屋產權監理所,加蓋了該所的查詢業務專用章。該所副所長劉芷餘說:『這是原始檔案,數據庫在市房管局,開發商可以打印,但不能修改數據庫。』
『從理論上說,房管局數據庫裡的合同摘要與開發商打印出來的應該是一樣的。』該所所長鍾慧對記者如是說。
原始數據為何出現兩個版本?熊女士的糾紛如何解決?本報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