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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間要安全使用,責任人利用地下空間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建築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義務,並對使用人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所在地區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的要求使用。
4、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
5、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范。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6、在地下空間的入口處設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制發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標志牌。
7、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8、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消除。
9、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疫情等突發性事件。
10、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11、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