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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於此前印發《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首提“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即“以房養老”,這引起廣泛關注,導致一些誤讀,有觀點認爲“以房養老”就是政府不管養老,要老百姓拿自己房子養老。
民政部負責人對此澄清和解釋說,國務院《意見》明確提出發展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醫養結合等多種養老服務模式,“以房養老”只是“完善投融資政策”中的一句話,目前僅限於試點。
也就是說,“以房養老”不是主要養老模式,僅僅是養老的一種補充。也可這麼理解,中國養老服務是一種多元化模式,在今後相當長時間內,“以房養老”很難成爲主要方式,這主要取決於大多數老人不具備“以房養老”的條件。
那麼,“以房養老”首次被國務院文件公開提及,爲何就引起誤讀?誤讀的背後反映了老百姓存在的養老焦慮,農村老人基本不具備“以房養老”的條件,因爲農民私宅不那麼值錢,恐無商業保險或金融機構願意接受抵押。
雖然城市裏不少老人有產權房,但囿於觀念的束縛、子女的反對,受產權年限的限制、房屋價值評估難等諸如困擾,操作難度極大。如果“以房養老”成爲主要養老方式,今後大多數人的養老恐怕就成問題。而普遍滋生的養老焦慮又源於觀念的偏頗,很多人認爲,養老應該是一種社會福利。
中國正“跑步”進入老齡社會,數據顯示,2012年末,我國60週歲及以上人口19390萬人,佔總人口的14.3%,隨着老齡化加劇,老年人口所佔比例還在逐年上升。如此龐大的老齡人口完全靠國家養老送終是政府財力所無法企及的,即使社會福利很完善的發達國家,養老服務也並非政府全包,而採取政府、家庭與個人共同分擔養老責任,如“以房養老”在許多歐洲國家成時尚足以佐證。
養老具有社會福利性質,但也是家庭責任,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無疑,如國務院《意見》就明確政府養老“保基本”的三大責任,一是辦好公辦保障性養老機構;二是完善農村養老服務託底的措施;三是完善公共財政補貼支持政策。養老多元化、多層次的要求,決定了家庭及個人不可能置身度外,包括“以房養老”等都是有益嘗試。
“以房養老”雖然難成爲養老主要方式,但在城市,可挖掘的潛力很大,亟待從觀念上、政策及法規制度方面破題。觀念破題當爲先,許多老人不想把房子押給商業機構,只想留給子女繼承,許多子女也反對父母“以房養老”。掃除觀念障礙關鍵在孩子,既然沒有能力或時間讓爹媽安度晚年,那就應該鼓勵父母以房養老。
房產年限及價值評估是另一隻“攔路虎”。“以房養老”在許多國家已有成熟的做法和經驗,這主要取決於國外產權房不受時間限制,如歐美國家居民住宅擁有永久的土地私有權,加上房價變化不大,如德國民宅基本做到10年不漲不跌,這就便於操作。
我們的國情卻大不一樣,首先,70年土地產權就是一道障礙,現在的年輕人到了養老年代,土地產權也基本到期,出於風險考慮,商業機構誰願意接受抵押呢?另外,中國房價只漲不跌也讓“以房養老”有吃虧的感覺,或許今天評估的房價,明天就漲上去了,養老人豈不覺得虧了?
解決這些問題的法規、制度亟待破題。尤其土地產權,急需出臺法律規範70年後的銜接問題,房子的價值評估也需要有靈活的政策及留有餘地的空間,而不是一錘定音。
(作者單位系南京市熱電廠)
-尹衛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