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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侯小健
通訊員陳敬民邢代洪
在大項目紛紛落地、土地供應矛盾日益凸顯的今天,海南土地資源彌顯珍貴。然而,多年來,由於種種原因,我省大片閒置土地曬太陽長荒草,沉睡多年未開發。如何盤活利用閒置土地已成當務之急。
正值我省處置閒置土地轉入攻堅克難關鍵節點,省政府近日出臺了《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修訂)(以下簡稱《規定》),無疑成爲我省依法依規處置閒置土地的“尚方寶劍”,處置中面臨的難點問題將得以有效破解。
那麼,新《規定》有哪些新亮點,處置程序如何,有哪些靈活的處置方式?對此,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出臺背景土地閒置浪費形勢嚴峻
“省政府出臺《規定》,是構建具有海南特色、可操作性強的閒置土地處置法制體系,系統解決閒置土地法律關係和問題的重要措施,目的是促進我省閒置土地的盤活利用,真正讓‘閒地’重煥生機。”該負責人一語中的。
該負責人稱,《規定》修訂有三大背景:一是我省2001年頒佈實施的《閒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至今已有12個年頭,隨着形勢的發展,原規定已不適應發展要求,有必要重新修訂;二是目前我省土地閒置浪費形勢嚴峻,目前全省供而未用的土地13.06萬畝,其中,閒置10年以上的土地有7.07萬畝;三是爲更有效解決閒置土地處置中的法律關係和疑難問題,有必要通過制訂《規定》,進一步細化和落實國家的相關規定,構建具有海南特色的閒置土地處置法制體系,爲處置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細化標準閒置土地的界定更明確
《規定》明確,閒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
“同時,新《規定》對閒置土地認定中的難點問題也予以明確界定。”該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介紹說,原《規定》規定超過動工開發期限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屬於閒置土地,但對動工開發狀態、動工開發時間等閒置土地認定的標準卻無具體規定。對此,新《規定》則進一步明確: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的,視爲動工;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的,視爲動工;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的,視爲動工。
明確責任市縣政府是處置的主體
閒置土地處置是項涉及多個部門的系統性、綜合性工作,需市縣政府組織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共同推進。但原《規定》對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無明確規定。
新《規定》明確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工作,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工業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工作,閒置土地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工作。
分類處置增強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該負責人坦言,造成土地閒置的類型多樣、成因複雜,既有因城市規劃調整、徵地補償不到位、基礎設施配套不到位等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原因,也有企業自身不動工開發等原因。
那麼,如何針對不同情況進行靈活處置?
該負責人對此一一作了詳細的闡析。對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閒置的,新《規定》明確可以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採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置換土地、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臨時安排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等多種處置方式。此外,新《規定》還規定,市縣政府以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使用條件、置換土地方式處置閒置土地的,可以在簽訂協議時,約定土地開發利用履約保證金。如政府同意將土地使用權人的動工開發時間延長一年,但同時要求土地使用權人繳交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在一年延長開發期限屆滿後,土地使用權人仍不開發的,政府可以依約沒收保證金;在一年延長開發期限屆滿後,土地使用權人已開發的,政府退還保證金。這一規定是原《規定》所沒有的。
而對非政府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根據不同情形採取徵收土地閒置費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方式進行處置。
激勵機制處置成效與用地指標掛鉤
“建立閒置土地處置與用地指標掛鉤制度,是新《規定》的一大亮點,目的是形成正向激勵。”該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說,原《規定》對閒置土地預防和監督檢查等內容無具體規定。而新《規定》則在預防與監管方面作了相應的規定,尤其是建立了閒置土地處置和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掛鉤制度。新《規定》明確:市、縣、自治縣處置閒置土地成績突出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相應增加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市、縣、自治縣處置閒置土地不力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