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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5名村幹部利用協助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的便利,2009至2010年期間,侵吞村民徵地補償款近1300多萬元,大部分贓款至今無法追回。近日,海南省高院維持海口中院一審判決,主案犯判處無期徒刑。相關專家表示,“村官貪腐”歸根結底是權力監管的缺位,完善村幹部權力運行監管體系已迫在眉睫。
兩“村官”系主犯
據辦案人員介紹,2009年5至6月間,社會人員王某光得知海口市國土局擬將涉案土地共381.66畝收歸國有,想借機侵吞榮堂村民小組280畝徵地補償款。他找到曾任榮堂村民小組組長的鐘某文及時任該村村民小組組長的鐘某富,承諾以榮堂村名義向國土局申請徵地補償款,兩名村幹部分別得到56萬元的好處費。
隨後,兩名村幹部以辦理每畝1000元“徵地手續費”歸榮堂村民所有的名義,騙取村民及村民代表簽名同意。在辦理國土部門的審批手續中,兩名村幹部和社會人員王某找到時任海口市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規劃運營部部長的王某錚,承諾如果順利申請辦理280.04畝土地徵地補償款手續,將給其10%的好處費。然而,由於榮堂村的280畝土地與玉庫村的101畝土地地界相連,不易分割,時任玉庫村民小組組長及副組長的3人蔘與到瓜分土地補償款當中,並從中獲得好處費。
2010年1月28日,海口市土地儲備管理中心向榮堂村涉案賬戶撥了970.8萬元徵地補償款,向玉庫村賬戶撥了355.8萬元。法院查明,補償款撥到榮堂村賬戶後,榮堂村兩名村幹部將29萬元付給該村小組外,將941.66萬元補償款夥同社會人員王某佔爲己有。玉庫村三名村幹部夥同社會人員王某將355.8萬元非法佔有。
法院審理認爲,5名村幹部在貪污共同犯罪中起着組織、指揮、實施的作用,其中,榮堂村兩名村幹部作爲貪污村土地補償款的積極實施者,認定是主犯之一。
欺上瞞下僞造村民簽名
審理案件的法官說,5名村幹部爲了達到侵佔村民土地補償款的目的,幾乎到了不擇手段的境地。爲了規避石山鎮政府、北鋪村委會監管,村幹部以辦理每畝1000元“徵地手續費”歸榮堂村民小組所有爲由,欺騙村民代表簽字。村幹部還冒充村民代表簽名,寫下《證明書》《承諾書》,及《關於補辦徵地手續有關問題的請求》《會議記錄》等相關材料。
“村幹部能夠渾水摸魚,矇蔽村民和鄉鎮監管,癥結在於權力過於集中。”辦案法官說,這些村幹部敢僞造證明書、承諾書和會議記錄,除了貪戀錢財外,更是長期養成唯我獨尊的“土皇帝”習氣在作祟。
此外,村幹部權力監督缺位也是誘發貪腐的重要原因。海南中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孝民說,一些地區,村務公開成了擺設,土地補償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公開程度偏低,對村幹部權力監管存在“放水”的現象。
多名專家和辦案法官認爲,迫切需要一套健全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以提高村幹部權力運行的透明度,真正把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落到實處。新華社記者傅勇濤王自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