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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華是某單位的一名職工,根據分配方案,他獲得了一套房的購房指標。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後,符華便將購房指標以21萬價格轉讓給林小林,兩人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書》。後林小林以符華的名義向開發商支付剩餘房款、車位款等。林小林雖入住房屋內,但一直未取得產權證,甚至連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沒有。由此,林小林將符華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有效,林小林享有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但駁回了林小林對房屋產權的訴求。
某單位職工21萬元出售購房指標
位於海口美祥路的和×江岸小區開發建設後,根據相關分房、售房方案,作爲某單位職工的符華享有一購房指標。2009年12月11日,符華作爲認購方、項目開發商海南發展××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作爲出售方、某單位作爲見證方共同簽訂了《和×江岸房屋認購協議書》。符華以3500元/平方米、預售總房款53.25餘萬元認購了一套12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
但符華簽訂協議書10天后,於同年12月22日,符華將購房指標以21萬元價格賣給了林小林。兩人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並約定在房屋轉讓協議書籤訂後支付首次款19萬元,餘款2萬元在小區主體工程封頂後再支付。林小林向開發商支付預售款按認購書的約定分期支付,但預售款以符華的名字支付。
另外,該協議的特定條款同時約定,在支付第一筆總購房款30%後,林小林即可享有此房的產權及使用權,但轉讓房屋過程所涉及的相關稅費由林小林承擔。在該房沒過戶到林小林名下前,符華必須協助林小林辦理房屋的相關事宜。
簽訂協議當日,林小林依約向符華交付了受讓的購房指標款19萬元,並收執符華移交的認購書。
法院判購指標者享有房屋佔有和使用權
簽訂協議後,林小林先後分三次以符華的名義向開發商交付了房屋預售款共計55.42萬餘元。
2011年12月,符華與開發商簽訂訟爭房屋的《海口市商品房買賣合同》。2012年2月,開發商將訟爭房屋登記備案在符華名下。2012年11月,符華出具《房屋移交書》將爭議房屋移交給林小林使用。
接管、使用該房後,林小林支付給符華轉讓購房指標餘款及代扣款約3.5萬元。但事後,林小林一直都沒有拿到符華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經多次索要未果後,今年3月,林小林將符華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對爭議房產的佔有使用權,並確認房屋歸其所有。
庭上,符華辯稱其並不是故意不移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是因爲丟失了纔沒有轉交。
經海口美蘭法院審理認爲,林小林、符華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訴爭房產是某單位職工符華購買的限價商品房指標,符華作爲初始購買者將其房屋轉讓給林小林,並由林小林支付全部購房款,且於2012年11月履行房屋交付手續。符華將房屋轉讓給林小林,在房屋實際交付給林小林使用後,基於協議林小林享有房屋的佔有、使用權。
但現訟爭房屋備案登記在符華名下,且尚未辦理產權證,林小林訴請確認該房屋權屬歸其所有,法院不予採納。
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兩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有效,林小林對訴爭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權,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爲化名)
現行規定
劉懷律師認爲,2010年8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見》頒佈,其中明確規定了限價商品住房的供應對象爲包括財政供養人員在內的、需要改善住房條件但支付能力欠缺、難以進入商品房市場的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內不得轉讓,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進行回購;屆滿5年轉讓的,購房人要向政府交納一定比例土地溢價等相關價款,具體辦法由市、縣政府確定,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可優先回購。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房屋轉讓協議簽訂是在2009年,並且已經履行完畢,因此他們的買賣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