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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了,杜女士的孩子如願以償進入了戶口所在地的名校上小學,不過,杜女士卻一點也開心不起來。因爲她兩年前購入了這一套學位房,當時因爲離孩子就讀的時間還長,爲了避免房子空置,杜女士就將這套房子租了出去。如今,租約早已到期,催促多次,租客就是不願搬走。遇到類似情況,業主該怎麼辦?爲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市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文雙。
合同條款很關鍵
鄭文雙說,爲了減少日後的糾紛,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業主可以約定合同到期後如何終止合約的條款。比如與承租方約定租約到期後若干時間後,如果承租方拒絕遷出,出租方可有權收房。當然,即使合同已經簽訂了相關的條款,租約到期前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出租方也有提前告知的義務。
如何提前告知租客?上門通知的效果可能不如書面通知,因爲書面通知更容易保留證據。可請快遞公司將書面的中止合約的要求發給對方,這樣,即使對方拒收,日後在訴訟時也能保留已經提前告知對方的證據。也可請律師出具律師函給承租方。
收樓時要有見證人
如果合同有約定收房的時間,到了約定的時間,租客仍拒絕遷出的,可按合同約定,請當初幫忙將房子租出去的中介公司又或者是找物業公司作爲見證人,見證收房的過程。如果發生糾紛還可以報警讓警方參與見證。
此外,也可提前預約請公證處的工作人員見證收房的全過程,工作人員現場將出具一份見證文書,見證收房的過程以及屋內的財產狀況,當發生訴訟時,這份文書可以直接充當證據使用。
如果業主無法自行收樓,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訴訟以收樓,鄭文雙說,按照目前的規定,標的物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收費爲50元/宗;標的物價值在1萬-10萬元的,收費爲標的物價值的2.5%,因爲在類似的官司當中,標的物的價值以租金來計算,因此業主的訴訟成本並不高。
(文/樑棟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