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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在法院審理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中,追繳物業費糾紛,也就是因爲業主不交物業費,被告上法庭的案件比重比較大。法官表示,這類糾紛送達難、調解難、服判息訴率低。而北京昌平法院近日發佈的調研報告分析,業主普遍存在認識誤區。
在一些物業公司存在一定過錯的物業費糾紛案件中,部分業主往往認爲只要業主們相互團結起來集體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甚至法院也都無可奈何,很多業主覺得,認爲法不責衆,法官說,實這是一個誤區。有的業主甚至以某些業主不交物業費爲由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拒交物業費,一旦被起訴到法院,便以大家都這麼做爲由進行辯解。這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對於物業的過錯,可以起訴物業違約。
法院認爲這是第二個誤區,主觀歸責於物業公司,不當行使抗辯權。在實際案件中,部分業主往往不瞭解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範圍,在遇到房屋漏水、財物失竊、鄰居違章建設等侵權行爲時將侵權責任盲目歸責於物業公司並拒絕交納物業費。實際上,這部分受侵權的業主一方面沒有理性分析損害發生的原因,也不區分開發商、物業公司以及其他業主等可能的侵權行爲實施主體,主觀地認爲物業公司應當承擔所有的責任;另一方面又採取了不正當的維權手段,試圖通過拒交物業費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第三個誤區是沒有長期居住,認爲沒享受到物業服務而拒交物業費。實際上,是否長期居住或者是否親自居住都不能構成唯一的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