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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記者江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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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房,主要是指進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纔可以進行。而且取得了房產證的安置房,其過戶交易的程序與一般二手商品房的交易程序相同。
由於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安置房,在二手交易時其交易價格要比市場商品房便宜很多,因此不少購房者選擇提前購買二手安置房,待該安置房取得產權證後再辦理過戶手續。但律師提醒,雖然采用這種方式可以降低購房成本,但風險比較大,容易造成購房糾紛,讓購房者遭受損失。
購買無產權二手安置房遭遇賣方反悔產生糾紛典型案例
陳女士一直想在近郊買一套房子,但由於資金緊張,購買普通商品房壓力太大,於是她將目光瞄准在二手安置房上。2009年,經過朋友介紹並實地考察後,陳女士與田先生就成都三環外的一套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安置房達成購買意向,並簽訂了《房屋購銷協議》。協議約定,田先生將位於三環外某安置小區的一套安置房賣給陳女士,陳女士分三次將購房款支付給田先生:第一次簽訂協議時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作為定金;第二次在房屋交付使用時支付合同總價款的50%;當田先生辦理下來產權證和國土證後,並將房屋過戶給陳女士時,陳女士一次性付清剩餘的購房款。
由於該套安置房是田先生以及田先生的妻子、女兒各擁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權,因此在簽訂《房屋購銷協議》時,田妻以書面方式提供材料稱其放棄房屋所有權,而正在上學的田先生女兒當時只有16周歲,尚未成年,因此由田先生代表全家與陳女士簽訂了《房屋購銷協議》。協議簽訂後的2009年底,田先生將房屋交付給陳女士,陳女士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了田先生60%的房款,順利入住並一直居住至今。
2012年8月,田先生順利從有關部門辦理了房屋的產權證和國土證。陳女士在得知該房屋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同田先生取得聯系,要求田先生按照協議約定將房屋過戶給自己。但2012年的二手安置房價格,比2009年時上漲了近2000元/平方米,田先生想反悔,希望陳女士能將房屋價格再上漲1500元/平方米,但遭到陳女士拒絕。於是田先生以『與陳女士簽訂《房屋購銷協議》時,該安置房沒有取得房產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安置房在此時不能買賣,因此雙方簽訂的《房屋購銷協議》無效』以及『當時簽訂《房屋購銷協議》時,由田先生代他女兒簽訂,現在田先生女兒已經成年,而且不同意出賣該套安置房』等為由,拒絕履行協議同陳女士辦理過戶等相關手續。最終陳女士將田先生起訴到法院,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安置房若五證齊全可上市交易相關法律
安置房能否上市交易呢?據四川致高守民律師事務所林方平律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不得轉讓的房屋一般是指自始至終都不能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該條款主要針對不能達到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並將會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買賣合同。
為此,林方平認為,市民購買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質,一般來說對已經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詢其『五證』,或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房屋的產權資料等。不同類型的安置房,交易雙方承擔的交易風險有所不同。第一類動拆遷安置房,由於交易時間長,受市場因素的影響,往往買家需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房價上漲後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如果是購買還沒定位的安置房風險就更大,買賣雙方雖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無法確定建好後安置房的具體結構、朝向、小區環境等,辦理過戶等手續時間也會更長。因此在購買此類房產時,簽訂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買賣合同就顯得至關重要。買賣合同除了要具備一般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外,還需要對房屋的增購等費用的支付方式,遲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確的約定。
林方平還認為,目前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但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非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只要是明確能夠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房子,均可上市交易。一般來說購置安置房,購房者可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有附加條件的合同來保證買賣合同的有效性,並對具體細節作出明確約定以防合同相對方反悔。必要時最好由專業房產律師進行指導簽訂購房合同。
產權歸屬明確安置房交易有效律師維權
對於陳女士遭遇的房主反悔糾紛,林方平律師認為,陳女士與田先生在簽訂《房屋購銷協議》時,雖然該套安置房還未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田先生安置房的權屬是明確的,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也是明確的。雖然該套安置房是在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時候,簽訂的轉讓合同,但這個《房屋購銷協議》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交易的相關規定,因此陳女士和田先生簽訂的《房屋購銷協議》是真實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對於本購房糾紛中,田先生代理女兒簽訂《房屋購銷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四川致高守民律師事務所的馮榮律師認為,這應當看簽訂協議時田先生女兒是否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在陳女士與田先生簽訂合同時,田先生的女兒當時只有十六歲,而且還在上學,並沒有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此田先生是其女兒的法定代理人,有權代未成年女兒簽訂《房屋購銷協議》。也就是說,田先生代其女兒簽訂《房屋購銷協議》,是真實有效的,田先生不能以此為借口要求其同陳女士簽訂的《房屋購銷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