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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草案)》再次公開徵求意見
本報訊(記者齊華偉)繼去年中山市住建局對《中山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草案)》公開徵求公衆意見後,近日,中山市法制局再次對修改後的《中山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草案)》(下稱《草案》)徵求意見和建議。
《草案》中特別增加了“物業管理區域”的內容,要求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此外,對於易導致糾紛的新舊物業移交,也新增了處罰條款。此次公示截止期限爲10月15日,公衆有意見可向市法制局提交。
部分物業糾紛案例顯示,有不少物業糾紛是因業主對物管區域範圍有異議而引發。爲此,《草案》中特別增加了“物業管理區域”的章節。
物管區域要在合同中明示
該章節要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招標工作之前,提交物管區域備案申報表、建設工程方案總平面圖等資料,辦理區域備案手續。
此外,《草案》中還要求建設單位把已備案的物管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對於購房者來說,業主共有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及共用設施設備等的位置、面積可在買房之前知曉。
《草案》對容易引起糾紛的新舊物管移交也新增加了處罰的內容。對違反規定逾期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中山市住建局將予以通報,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也將予以重罰。根據要求,逾期不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單位,需向業主大會交納相應價款,用於解決物業服務用房,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