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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罡)房主喬治與外地戶口的宋傑簽訂買房合同後,由於限購政策出臺,宋傑在京未繳滿五年社保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喬治將宋傑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喬治稱,2010年4月2日,其與宋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自己名下的一套二手房賣給宋傑,合同約定當年10月交房,此後宋傑一直在涉案房產內居住。但是由於當時該房屋還沒有辦理房產證,所以一直沒有辦理過戶。
2011年2月15日,北京出臺房屋限購政策,規定非北京戶口居民在京購房須有交納5年社保的證明。
2012年11月30日,喬治辦下了涉案房屋的房產證。但由於宋傑趕上了限購政策沒有5年社保證明,導致雙方無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喬治隨後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解除他與宋傑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房屋返還並交付給喬治;宋傑賠償喬治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宋傑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實際租金損失,暫計3.6萬元。
宋傑亦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喬治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協助宋傑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支持了宋傑要求喬治配合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請求,喬治敗訴。後喬治不服提起上訴。最終雙方均同意調解。
喬治提出的調解方案是:一、協助宋傑辦理房屋過戶,在此期間他的房租等損失由宋傑來補償。二、如果雙方不再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可以給宋傑一部分房屋上漲的差價。宋傑表示可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