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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近日發佈第156號政府令,宣佈《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其中,《辦法》禁止使用外國人名和地名作地名頗引人關注。叫停令人眼花繚亂的“洋地名”,引來不少人贊同,但地方政府所用的行政手段和實際施行效果,也招致坊間廣泛議論。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彭向剛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地方法規與上位法存在衝突,有“名不正”之嫌。
彭向剛所指的上位法,是1986年由國務院頒佈的《地名管理條例》。記者查閱該條例發現,其所稱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地名稱,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有關地名的命名應遵循下列規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但其中並未對用外國地名、人名命名作出明確規定。而此次河南出臺的辦法中卻明確,禁止使用外國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賓館(酒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建築物及居民住宅區都在此規定之列。
不過,1996年,國家民政部頒佈《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卻明確規定“不得使用外國地名、人名、企業名或產品名、商標名稱命名中國地名”,地名包括城鎮、區片、開發區、自然村、片村、農林牧漁點及街、巷、居民區、樓羣(含樓、門號碼)、建築物等居民地名稱。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陸幸福告訴記者,儘管河南省政府的規定與民政部制定的《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相關規定相符,但的確違反了國務院制定的《地名管理條例》。
陸幸福進一步向記者解釋,“地名管理權是一種行政權,而行政機關的權力必須有法律規定的明確依據,否則便是違法。國務院的《地名管理條例》並未絕對禁止用人名作地名,更沒有禁止用外國地名作地名,下位法不能以相反規定擴張政府管理地名的權力。從法律的效力位階來講,民政部規章和河南省規章的效力都低於國務院行政法規的效力,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因此,《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應屬無效。”
一直以來,公衆對過度和氾濫使用“洋地名”確有擔憂。早在2005年7月,就有過一樁反響較大的輿論聚焦事件:昆明市民趙立寫的《居住在哪國的昆明》一文發表於人民網上,痛批“昆明的房地產商人幹了一件蠢事”——給新開發的樓盤起洋名戴洋帽,稱這種風氣只會適得其反,貽笑大方。然而時至今日,在局部地區和一定範圍,“洋地名”卻依然不斷推陳出新。不僅“香榭麗”、“維也納”點綴大城市,連三四線城市都遍佈“歐洲小鎮”。
但即便如此,在彭向剛看來,用行政命令手段“一刀切”的做法仍然不可取。“在當下這個越來越開放的時代,這種叫停方式不可取,政府行爲應搞清公私邊界,與羣衆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共場所及建築可以嚴加管理,商業中心、樓盤小區等私產則不適用。‘洋地名’層出不窮,說明有市場需要,公權不是不該管,而是不宜管得太寬。如果從完善和規範命名程序入手,輔以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洋地名’治理工作也許事半功倍。”
記者發現,網上多數網民也反對用行政命令禁止“洋地名”的做法。網友“他山之石”認爲,一些羣衆認知度較高甚至約定俗成作爲地標的“洋地名”,突然改名勢必會給社會生活帶來多種不便,逐步引導規範地名更適合現狀。網友小K說,政府出臺規定前應先徵求民意,多建議少命令。而樓盤的命名,開放商也不應該有權,真正的命名權應交給居民投票來自主決定。
陸幸福認爲,地方政府幹預過多過細有諸多弊端,“第一,增加了政府和民衆衝突的可能性,不利於社會穩定;第二,增加了政府運行的成本,最終加重了民衆的負擔;第三,壓制了民衆的創造性和積極性,不利於社會經濟建設。”他認爲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是政府守法,“地方政府通過政府規章和抽象行政行爲進行擴權的問題我們必須認真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