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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稱與美國“花旗銀行”同屬花旗集團,聘請外國留學生假裝美國“高管”,謊稱成立於1832年,PS捐助希望小學圖片……上海三港借殼“美國花旗製藥”,高價出售保健品,一年銷售額達2000萬元。在被工商部門定性並處罰700萬元後,這個所謂的美國“老字號”,仍在其他地方違規宣傳,竟然成爲正常市場秩序中的“釘子戶”(10月6日《南方都市報》)。
打而不死,治而無果,越懲治越違規,便是上海三港借殼“美國花旗製藥”,高價出售保健品等違法行爲的生存狀態。違規宣傳“釘子戶”的存在,根本原因在於違法成本太低,風險太小,收入大於風險纔會無以遏制衝動。從現實來看,保健食品的治理存在着多重短板,一是法律的不完善,使得保健食品的監管並沒有納入“有法可依”的狀態。根據食品安全法第51條,對保健食品實施嚴格監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然而自2009年以來,《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遲遲未能出臺。
二是監管脫節造成責任真空。根據廣告法和《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相關規定,保健食品廣告由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批,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無審批權,只負責日常監測,這樣就造成保健食品廣告審批與監測出現“管審批的不監測,管監測的不審批,管着的看不到,看到的管不着”的狀況。同時,廣告的處罰權在工商,就要求監測機構與處罰單位密切配合,才能進行有效的監管。
“釘子戶”式保健食品違規宣傳,暴露出多種監管問題,需要採取綜合手段才能治理。具體來說,一是必須強調立法的重要性,並儘快補齊法律空白。二是完善行政監管的運行體系,實現權責統一,將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批、監督和處罰職能明確由一個部門履行,對違法宣傳和虛假宣傳等行爲,採取暫停銷售等強制措施。三是要充分發揮民事手段的作用,鼓勵並保障消費者的維權行爲,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鼓勵民事訴訟行爲,讓消費者通過法律行爲維權。還應追究提供宣傳平臺的連帶責任,加大對行政責任的追究力度,實施更爲有力的行政監督和聯合執法,對違法行爲採取高壓和嚴打態勢,才能實現根本之治。
四川堂吉偉德/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