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拒絕調解專家認爲股民獲賠機率大
此案代理律師之一,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李修蛟告訴記者,本案中有其他律師曾試圖與佛山照明做過調解,但佛山照明以不符合賠償條件爲由拒絕調解,不同意賠償。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多名代理律師分析認爲,股民在訴訟過程中要承擔高昂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存在一些風險,但有法律法規及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明確依據,即使調解不成,勝訴前景比較樂觀。“佛山照明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行爲已被證監會處罰認定,投資者損失證據充分,股民獲賠機率大,且目前80%的虛假陳述索賠案都獲得了勝訴。”厲健說。
記者聯繫到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祕辦迴應稱,對於公司虛假陳述的原因及後續安排,沒什麼要說的,一切以公司的公告爲準。
佛山照明公告表示,公司將積極參加訴訟,並依法按照規定及時披露案件的進展情況。因案件未開始審理,目前還無法確定本次公告的訴訟案件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