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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有過一段婚姻的徐女士與李先生選擇同居生活,並在同居期間共同購買了房子,結果同居一年後兩人就因爲各自孩子的事情鬧起了矛盾並分手。徐女士一氣之下將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分割房產,還要求李先生支付自己50萬元的經濟補助。近日,虹口區法院判決房屋產權歸李先生所有,李先生支付徐女士房屋折價款150萬元。
起初和睦後起矛盾
徐女士和李先生都是“70後”離異人士。離婚後兩人都積極尋找另一半,去年年初,經朋友介紹,兩人一見鍾情,認識兩個月就開始同居。不過李先生的兒子對父親再婚的想法有些不滿,爲了安撫兒子,加上對再婚的一些顧慮,李先生要求先跟徐女士生活一段時間,如果兩家人都合得來再正式結婚,徐女士也表示同意,因爲徐女士也害怕自己的女兒無法跟李先生和睦相處。
兩人同居後,一家四口的生活還算融洽,徐女士和李先生還一起購買了房子,產權登記在兩人名下。但好景不長,徐女士的女兒和李先生的兒子始終不能友好相處,兩人也自然偏袒自己的孩子,結果大家的矛盾越來越深,徐女士在不斷升級的爭吵中焦頭爛額。同居一年後,徐女士提出分手,兩人分道揚鑣。
分割房產索要賠償
面對這段短暫的同居生活,徐女士越想越生氣,覺得自己精神受到了極大傷害,還因爲家庭不睦影響了工作,導致自己辭職,於是她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子,同時要求李先生補償自己50萬元。
庭審中,原告徐女士訴稱:同居期間雙方商定房屋貸款由被告李先生償還,自己負擔家庭開支並支付被告孩子的撫養費等,共同生活中發現被告的個性極爲暴躁,無法給原告和孩子以安定的環境,還導致原告影響工作而辭職,爲此雙方在今年4月左右分開。購房首付款中原告借款支付了近70萬元,之後被告出資還了50萬元,現在還有20萬元借款未還;還貸部分原、被告共同承擔,所以原告應該獲得房屋的50%權益;原告的精神創傷是客觀的,被告應該支付經濟補助。因此原告要求取得房屋50%折價款;要求被告給予經濟補助50萬元。
被告李先生辯稱:買房的大部分錢款都是自己出資,首付款時原告曾借款支付,後來自己出資歸還了該筆借款,貸款部分全部由自己負擔;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產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不足以導致原告的疾患,不存在經濟補助的問題。
產權共有酌情折價
法院一審判決認爲:房屋的購買過程中,原、被告爲了籌措資金而努力,雙方都做出了貢獻,所以在產權登記的過程中不分彼此地約定了共同共有,該房屋應爲雙方的共同財產。購房後的還貸部分,綜合雙方的收入,可以認定在共同生活中被告負責還貸、原告負擔生活開支的經濟安排狀況,故還貸資金應爲雙方共同承擔。但在產權分割中,法院將考慮房屋購買時主要資金的來源和負擔,以及對房屋管理、維護、使用的主要貢獻,酌情確定雙方的產權比例,並按照原告的實際需求確定房屋的折價款金額。
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助,其因果關係無法成立,法院對原告的主張難以支持。法院判決房屋產權歸李先生所有,李先生支付徐女士房屋折價款150萬元。(通訊員張寧記者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