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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某堅守的未拆1號樓前的巨大基坑。
醫院擴建工程現『釘子戶』有新進展區住建局釋疑指出
本報訊(記者劉暢通訊員溫現青攝影報道),本報連續報道的『醫院擴建工程現「釘子戶」』一事中,負責醫院具體拆建事宜及將對「釘主」容某執行『收房』行動的福田區住建局,一直久未現身解釋事件原委。昨天下午,福田區住建局向媒體詳釋多個疑點指出,依2000年1月1日生效的『88號令』收回容某1994年多購的政策性住房不存在溯及既往問題,是完全合法的。
容某房無房產證屬集資房佔兩套政策性房
這次事件中,容某對記者一直堅稱,自己不是『釘子戶』,是『維權者』,並認為自己當年花了十幾萬元買的房子『怎麼可能是政策性住房』?用2000年頒布生效的『88號令』收回其1994年購買的房子『有問題』,並認為『政府改變了土地使用性質』,他已一紙訴狀告到法院,目前福田區法院已經立案。
對此,福田區住建局昨天回應指出,確認『容某購買的不是市場商品房,是政策性住房』。
根據1994年10月容某與其所在單位深圳市和興紡織品公司簽訂的福田醫院職工宿捨樓的《購房協議書》,房價按照1993年社會微利房價計算,並且公司又給予了職工容某一定的房價優惠,同時容某與深圳市和興紡織品公司(出賣方)1995年簽訂《購房補充協議》第3條『由於該套房是屬於集資房,雙方在達成協議前,公司(甲方)一再表明原購房實際情況,甲方無法辦理該套住房的房地產證。對此,乙方自願承擔一切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與甲方無關。』因此,『可以認定容某購買的不是市場商品房』。
而根據《深圳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若乾規定》(深圳市政府令第88號)第二條等規定,對照容某的《購房協議書》、《購房補充協議》、《關於集資建住宅樓的合同書》、購房《證明》及購房交款的《收款收據》等,可以認定『容某家庭購買有兩套政策性住房(安居房)』。
『收房』行動『不存在溯及既往問題』
區住建局表示,容某1994年7月購買景田西微利房,同年10月購買福田醫院職工宿捨樓集資房,1988年6月10日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規定職工家庭只能購或租一套政策性住房。容某一直佔據使用至今,其違法行為一直持續。依2000年1月1日生效的市政府88號令收回容某多購的政策性住房不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是完全合法的。
該局還指出,整個事件中,也『不存在選擇性執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