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李女士向本報訴說了自己的遭遇:2011年10月,他與相戀5年的男友舉行了婚禮。婚後住的是男友婚前個人以按揭貸款形式買的房子,每月還貸3000元。婚後懷孕期間男方外遇出軌,對她傷害很大。現在孩子已滿1歲,她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子在內的一半財產,但男方告訴她休想打房子的主意。現在李女士既矛盾又無助,不知道對於房屋她有沒有權利主張分割。
本報特邀請天津寧一律師事務所王京濤律師爲其答疑解惑。
本案涉及的是當下比較多見的房屋熱點問題:對夫妻一方婚前首付貸款購買,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款方名下的房屋,在離婚時如何進行分割?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該解釋第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上述解釋規定主要涉及兩方面情況:
第一、分割程序。首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尊重雙方意思自治,這往往是在法院主持調解的情況下進行,因爲夫妻雙方自行和解的可能性已經不大。其次,如果夫妻雙方達不成協議,由法院根據該條和《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做出判決。
第二、分割方法。法院可以將房屋判歸支付首付款方所有,然後對於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財產價值,由首付款方補償給另一方,補償額的多少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確定。比如,男方是首付款方,法院在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的情況下,如果子女歸女方撫養,則可以給女方多分,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在以上情況下,如果女方離婚後沒有住處,還需撫養子女,則法院也可判決女方在該房屋居住,直到女方另行找到住處或再婚。因爲《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