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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女士(化名)通過中介與房東馬先生(化名)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最後卻得知當初看中的“暗間”不屬於自己,買房時多付的十幾萬元打了水漂。憤憤不平的孫女士將馬先生告上了法院。近日,奉賢區法院一審判令“暗間”屬於公共部分,馬先生賠償孫女士4萬元。
暗間算附加
外地來滬的孫女士在奉賢區一所小學任教,在中介介紹下,她看中了金匯鎮某小區的一套6樓85平方米、售價75萬元的簡裝房。房東馬先生介紹說,這套房子不僅包括閣樓、露臺,房內還有一個打通的“暗間”,可以當作儲藏室。
由於“暗間”本身不在房屋圖紙的範圍內,孫女士起初還有點擔心,但馬先生明確告知沒有問題。房子的售價雖然較市場價高了十幾萬元,但算上這些附加面積還是蠻划算的,於是孫女士與馬先生簽訂了合約,辦理了過戶手續。
鄰居起糾紛
房屋交接完畢,孫女士準備裝修入住時,物業卻告知,“暗間”不能由她單獨使用,馬先生與樓下房主之間由於“暗間”的歸屬曾經發生過爭執,雙方之前就達成協議,將“暗間”部分封掉。
得知真相後,孫女士立刻要求馬先生退還“暗間”的錢,但馬先生一口咬定“暗間”就是他的,樓下房主的糾紛由他來解決。誰知之後,樓下房主致電孫女士,威脅說如果不封掉暗間,就讓她不得安寧。孫女士將馬先生告上了法庭。
雙方有責任
法院審理確認,孫女士在看房時“暗間”已經被打通,馬先生明確“暗間”使用沒有爭議,雙方基於多出產證的面積,簽訂了高於市場價的房屋買賣協議。馬先生之後未能與樓下房主協商解決糾紛,物業基於小區管理和規定,將屬於公共部分的“暗間”進行了封堵。
法院認爲,雙方明知“暗間”是建築物的公共部位,被告卻擅自打通並將此作爲賣點,存在主要過錯;原告明知使用公共部分可能存在障礙卻輕信,也有一定過錯。因此,根據雙方過錯大小和房屋價額等因素,酌定被告承擔原告損失4萬元。
通訊員韓青宏本報記者徐軼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