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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離錢大中的姐姐錢月珍第一次庭審結束10天了,他還沒接到律師通知,具體第二場庭審會在什麼時候,“集資詐騙,這個罪名我們無法接受。”
8月30日,當錢月珍出現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席上之際,很多人將當地的“眼鏡大王”胡福林與她比較。爲什麼同樣一場資金鍊崩裂“跑路”歸來,卻面臨兩種截然不同的命運?
庭審持續了一天,對於錢月珍的定罪,庭裏庭外分歧較大。錢的兩名辯護律師,開庭前辯護意見不一,一名律師臨時決定爲錢月珍做無罪辯護。而公訴機構指控錢月珍涉嫌集資詐騙。庭審中,錢月珍則供認自己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但否認存在集資詐騙行爲。
實際上,諸多細節是影響案情演變的關鍵。記者結合庭審材料及庭外調查,試圖將錢月珍的資金匯聚與崩裂之鏈,呈現儘量全面。
拆遷導火索:5.7億資金鍊
錢月珍已年過花甲,產業橫跨製造、金融、房地產投資、貿易、黃金投資等等領域,是溫州小有名氣的混業經營者。和這一輩的大部分溫商類似,錢在改革開放時期起步於製造業。2004年,錢的女兒徐密成立了溫州市金橋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下稱“金橋擔保”),錢月珍提供了啓動資金。丈夫早逝,膝下一對兒女陸續出事後,她又創辦了溫州市金泓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下稱“金泓擔保”),註冊資金5000萬元,錢本人爲法定代表人。
當時溫州大小擔保公司魚龍混雜,多達兩三百家。而錢月珍母女開的兩家擔保公司“持證”,成爲溫州46家“正規”融資擔保公司之一。榮譽和頭銜曾簇擁於這一“擔保家族”——錢月珍曾爲溫州慈善協會副會長,其女則擔任溫州市擔保協會副會長,併入圍浙江省擔保行業領軍人物。
據起訴書指控,2007年至2011年9月,錢月珍和兒子、兒媳婦等人,以個人名義或“金泓擔保”名義,虛構公司賺錢及投資房地產、黃金等事實,承諾支付高額利息,向170多人集資共計5.7億餘元,並支付利息1.1億餘元。
2011年9月,錢月珍資金鍊斷裂,飛往芬蘭。檢方指控,其逃離出境前仍非法集資700餘萬元,並隱匿有關記錄集資款往來賬目的賬本,以逃避返還資金。
同年12月初,錢月珍接受公安傳喚,回國接受調查。
但錢在庭審中說,自己並沒有“跑路”,而是芬蘭的“北歐中國城”有事務需要處置。錢月珍亦不承認自己有詐騙行爲。對於這個時期的大肆舉債行爲,她解釋爲“一種投融資行爲”。
錢月珍的弟弟錢大中介紹,錢月珍投資芬蘭一個名爲“北歐中國城”的中國商品批發中心,投資款2000萬元通過私人賬戶出境,佔股比例是49%,爲控股股東。在中國貿促會2012年1月公佈的一份名單上,標註着錢月珍是芬蘭北歐中國城的總經理。
錢大中說,錢月珍在出事前驚訝地發現,在溫州簽訂的投資合同,自己的2000萬元投資,竟然連此項目的股東名單上都沒有。於是,出境處理此事。
“這事原本打算通過法律處理的。”錢大中語氣聽上去顯得很無奈,並透露,錢月珍和他聊天,提到一次拆遷令她的資金鍊受到了很大打擊。
2006年之前,她在溫州市區東門、灰橋等地塊購置房產,其委託代理人透露爲11畝。按照錢月珍當時的預判,這些地塊拆遷後可以獲得2億多元的拆遷款。她便自信地向銀行和親友貸款2億元投資房地產等項目,但由於拆遷補償遠低於預期,和拆遷辦一直沒談妥。而按照錢大中轉述錢月珍的說法,這筆拆遷款的拖延,成了其資金鍊上的致命節點。
爲了還貸和支付利息,錢月珍不斷向更多人借錢,形成了拆東牆補西牆的局面,資金成本也越借越高,直至資金鍊斷裂。
定罪爭議
2011年9月,在錢月珍無力掌控資金鍊正常運作時,去了芬蘭。這在債主們看來如同“跑路”,恐慌的他們開始聯合找地方政府。
幾乎在同一時間段,溫州“眼鏡大王”胡福林也因資金鍊斷裂“躲”到了國外。“錢月珍與胡福林,集中向社會羣體吸存的手段其實大同小異。”一名參與了胡福林和錢月珍事件的工作組成員認爲。
錢月珍“跑路”與迴歸,跟胡福林幾乎雷同。多名債權人提供的材料顯示,錢也一直跟政府處置小組保持聯繫,並數次提交了資產重組方案。但具體洽談細節不詳。兩個月後,錢月珍回來了,並在政府、公安等機構人士的陪同下,與債權人進行了數場談判。
“(錢月珍和胡福林)不同的是,胡的信泰集團有強大的實業作爲靠山。”前述參與兩案例處置的工作組成員透露,兩人最大的不同在於,胡的企業因此前奔着上市目標運作,股權、財務清晰,而錢月珍的企業則屬於典型的溫州家族企業狀態,股東與股份狀態混沌。
更關鍵的是,胡福林迴歸後,和債權人間的洽談氛圍平和,計劃可行性很強。而錢月珍則因家人行蹤不明,財務不清,導致洽談不順利,一些債權人情緒激動。錢月珍回國後一週左右,即被公安控制。
法庭上,錢月珍對起訴書所指控的集資款數額和涉案受害人數均沒有意見,但對指控罪名與支付利息金額等方面提出了異議。
錢承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但不接受集資詐騙罪。她說自己有固定的資產收益,也有定期償還利息,集資款從未想過不還,更沒有想過要出逃,在芬蘭期間還與國內公安局、政府等取得聯繫並提交重整報告。
支付利息方面,錢月珍表示自己已支付涉案受害人利息共計3億餘元,認爲起訴書上的利息金額有誤,並指賬本已遺失,而非公訴機構指控的“有意隱匿”。錢的辯護律師稱,錢月珍在出走的當月,還在向債權人還款,相關記錄也提供給了公訴機構。
是次庭審長達一天,沒有當庭宣判。爲錢月珍做無罪辯護的律師認爲,從庭審中看到的證據有四個方面不清晰與證據不足,包括集資款的額度、流向、名下資產價值等,均無權威機構評估,由此就給當事人定罪與量刑,並不符法定程序。
庭審中,錢月珍甚至提出自己名下資產完全可以償還5.7億元的集資款本息。
一名曾參與債權人維權小組調查摸底的小組成員透露,錢月珍擔保公司的錢對外借貸的不多,大部分用於投資辦實業。比如,浙江溫州亞傑工貿有限公司於2006年引進投產,主要生產紅木傢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