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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報道,在哈爾濱市一片動工3年仍未完工的棚戶區改造工地旁,一座高達15層、建築面積26000餘平方米的區政府辦公大樓拔地而起。這座大樓不僅沒有經過任何立項、審批、規劃等等相關程序,甚至連土地使用證都沒有。區政府相關人員稱,這樓是企業自願給他們建的。
企業爲政府建大樓,真的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近些年來,由於土地拆遷的成本越來越大,一些城市在建設的過程中轉而採取“土地置換”的方式,把位於市中心的政府劃撥土地置換給房地產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在政府提供的土地上建設政府辦公大樓,多餘的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這種“土地置換”模式,不僅可以規避我國現行土地徵收補償的規定,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巧妙地避開黨中央關於禁止奢靡之風的政策。部分地方政府在“土地置換”的過程中,與房地產開發商沆瀣一氣,由房地產開發商修建樓堂館所,然後租賃或者無償提供給政府使用,從而使政府在不違反禁止修建樓堂館所政策的前提下,繼續使用豪華的樓堂館所。
這種現象說明我國土地財政政策的負面作用已經越來越明顯。土地財政是指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汲取財政收入,房地產開發成爲地方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重要方式。地方政府爲了支持房地產開發項目,往往把政府劃撥的土地,以“土地置換”的名義,交給房地產開發商,然後由房地產開發商在政府提供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政府在不動用財政資金的前提下,擁有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辦公大樓。這是一種特殊的“權錢交易”,它不僅扭曲了我國的房地產市場,而且更重要的是,嚴重敗壞了執政黨的形象。正因爲如此,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地方政府採用“土地置換”的方式,與房地產開發商內外勾結,以特殊方式興建樓堂館所;禁止地方政府打着增加財政收入的幌子,支持房地產開發商非法使用土地。
當前我國改革已經進入到特殊的利益博弈階段,一些地方,行政權力的介入使得本來應該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權,由於政府的“土地置換”,而變成了內部的權錢交易;本來應該使用財政經費修建的政府辦公設施,由於房地產開發商參與而變成了特殊的市場交易標的。“土地置換”實際上是一種行政配置資源的行爲,它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格格不入。
筆者的建議是,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儘快介入調查,如果在土地使用中存在違法犯罪問題,那麼,應當追究當地政府官員的刑事責任;如果地方政府違規修建樓堂館所或者變相使用樓堂館所,那麼,上級黨政機關可以依照我國反腐倡廉政策追究地方政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