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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北京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草案送審稿)》在市法制辦官網公開徵求意見,根據送審稿,被稽察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爲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處罰。被稽察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爲處理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權限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移交其他部門處理。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發展改革部門。同時本市將建立市和區縣兩級稽察監管體系。
據介紹,草案中將稽察的適用範圍界定爲:納入市、區(縣)重點工程計劃的建設項目,以及使用市、區(縣)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的建設項目。草案規定,稽察工作需要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配合的,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會同財政、審計、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進行聯合稽察。稽察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開展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稽察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稽察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爲。
對於本市重大建設項目管理和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可通過書面形式依法向稽察機構舉報或者投訴。稽察機構應設置並公佈舉報投訴電話、網站和信箱,收到舉報投訴後應及時處理。
同時草案規定,稽察工作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稽察特派員由發展改革部門委派,並配備稽察工作人員協助工作。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過程中違反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作出暫停被稽察項目執行、撤銷被稽察項目、禁止參與政府資金投資的其他建設項目、暫停被稽察單位同類新項目的審批等一系列懲罰措施。
而被稽察單位如果存在拒絕、阻礙、威脅稽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銷燬、隱匿、篡改或者僞造資料,對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和整改意見拒不執行或者無故拖延執行等行爲時,將被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並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左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