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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在使用和停用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使用單位應首先承擔救治和善後責任,並墊付相關費用!”從大廈電梯夾女護士頭部致亡到深圳電梯失控從21樓急墜,深圳今年以來電梯事故頻發,並出現相互推卸責任的現象。市人大常委會爲此延遲了《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草案)》的審議進程,直到昨日才進入二審,並新增使用單位“首負責任”制。
遊樂設施出問題場地提供者須“連坐”
深圳多處電梯安全事故頻發,事故發生後涉及到受害者的賠償問題,以及電梯相關設備修繕得不到妥善處理,主要在於責任主體的不明確。“特別是電梯的使用單位難以界定,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涉及到多個主體,各主體之間責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責任。”一位委員說。爲此,借鑑廣州、東莞等地,擬新增使用單位“首負責任”。
“特種設備在使用和停用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使用單位應當首先承擔救治和善後責任,並墊付相關費用。在事故責任認定後,使用單位有權按照事故責任劃分對相關責任方進行追償。”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榮生說。
同時,爲避免相互推卸責任,條例草案還對電梯使用單位的確定方式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單位爲使用單位;未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如電梯屬於單一產權人,該產權人即爲電梯使用單位;如電梯屬於多個產權人,應當約定其中一個產權人爲電梯使用單位,其他產權人承擔連帶安全管理責任;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爲使用單位。而對於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則要求其對運營安全負責,場地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爲,我們也將加大處罰力度,如電梯使用單位的違法行爲由5000元罰款提高到1萬元;對使用報廢特種設備的,不僅責令停用,使用單位還要罰30萬元。”周榮生說。
未成年人坐電梯需監護人陪同
由於一些電梯事故是因或部分因電梯乘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且電梯事故中發生危險和受到人身傷害的人員多爲兒童、學生或者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員。條例草案此次增加了對電梯乘客在乘坐電梯時的禁止性要求以及未成年人等人羣監護人的陪同要求。“規定了不得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滯留、嬉戲打鬧。‘7歲以下兒童、小學生集體活動,以及其他需要有人陪同的人員’在乘坐電梯時則應由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其他人員陪同。”周榮生說。
周榮生還提及條例草案此次的兩處創新,一是爲了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規操作,借鑑交警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記分管理方法,對違法人除行政處罰外,今後擬實行累積記分制度,按違法行爲的輕重予以記分。“如累積達到規定值,則暫扣證件,進行安全法律、法規教育。”
二是擬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信用制度,記錄現場檢查、檢驗檢測結論、監督抽查結果等情況,事故、違法違規及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並在部門之間共享,將發生一般以上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爲情節惡劣的單位或個人,列爲重點監管對象,分類監管、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