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川南首例:物業告“東家”侵犯名譽權》追蹤昨日,瀘州南方物業狀告寶光濱江花園小區業主委員會名譽侵權一案最終宣判,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瀘州市江陽區南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小區業主委員會勝訴。
瀘州江陽區法院認爲原告證據不足,一是原告舉證的選聘大會過程中的幾段經剪輯的視頻,未能提供完整版本,該證據的客觀性存疑;二是該視頻顯示爲被告寶光花園業委會的個別成員與部分業主之間的談話,分析其談話內容不能認爲對原告進行了法律意義上的誹謗、詆譭,同時也不宜將業委會個別成員的行爲直接視爲被告的行爲。因此,法院對其主張依法不予支持,駁回了其訴訟請求。(記者李華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