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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26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審稿的基礎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後悔權”制度、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強化虛假廣告責任等五大修改頗受關注。
關注一
“後悔權”能否任意用?
2013年4月進行首次審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點之一是賦予消費者“後悔權”,即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這一遵循國際慣例的規定,受到輿論普遍肯定,認爲這樣加大了消費者維權的力度。然而生活中也出現了因網購環境尚不成熟、惡意退貨等影響經營者利益的現象。
對此,草案二審稿明確了幾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同時明確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關注二
懲罰性賠償再“狠”些?
1994年,消法正式實施,根據其中規定,消費者被欺詐可獲雙倍賠償。時隔20年,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高了對有欺詐行爲的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此外草案二審稿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爲,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賠償。
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春泉認爲,從“退一賠一”到“退一賠三”,在實踐中將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懾力。也有不少人認爲懲罰力度還顯不夠。北京政法職業學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劉遠景指出,懲罰性賠償應採取“上不封頂,下要保底”的原則。
關注三
虛假代言人要不要擔責?
草案初審稿與二審稿均強化了虛假廣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二審稿還強調: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有關負責人解釋,這意味着廣告代言人對虛假廣告也應承擔民事責任。
關注四
法律如何保障誠信建設?
經營者違法經營、製造售賣假冒僞劣商品、進行虛假宣傳,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誠信缺失。
爲此,草案二審稿決定保護消費者權益要體現加強社會誠信建設的精神,除規定經營者“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外,還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爲,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佈”。
關注五
消協履職誰保障?
“不能讓馬不吃草而讓馬行千里。”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葉元春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名稱、人員編制和經費目前尚未解決,很多人沒認識到法律賦予它公益性職能的必要。
草案二審稿對此明確:消費者協會履行的是“公益性職能”,各級政府對消協履職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不過對於草案將消費者協會定爲唯一可以對侵害衆多消費者權益提起訴訟的團體,即將其定爲公益訴訟主體,仍有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