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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裏明明寫的是3米的層高,可實際測量只有差不多2.9米,開發商竟然還說是‘筆誤’?這種理由說出來誰信?”日前,來自惠州市惠陽區湖濱花園的105位業主,將他們所購住房的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而雙方對簿公堂的原因,竟源自於業主們收到開發商的一則通知,稱因工作人員筆誤,將房屋樓層2.9米層高誤寫成3米,向業主們道歉。
不過,大多數業主們認爲,開發商的“先賣房後道歉”行爲涉嫌欺詐,要求給予賠償,對此,惠陽區人民法院已正式下發立案受理通知,並召開了首次公開庭審。
-緣起
交房前得知層高縮水,憤而抱團維權
“我們這些業主基本上都是在惠州和深圳工作的人,買房是件大事,沒想到竟然被忽悠了。”在深圳工作的李先生日前向記者報料稱,他於去年在惠州市惠陽區購買了由惠州宏福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湖濱花園項目,但在今年交房時卻意外地發現,買房時簽訂的購房合同第3條標註“層高3米”,竟被開發商“活生生”地變成了2.9米左右。
李先生說,今年3月,他陸續聽到有關自己所購房屋層高實際才2.9米左右的消息,爲此,他專程從深圳趕到惠陽詢問開發商,可得到回覆是“層高改變爲2.9米了”,這讓他感到難以接受,李先生認爲,房屋建設應該有嚴格的規劃,不能說變就變,更何況購房合同中“白紙黑字”寫的是3米。
今年4月,與李先生同屬一個小區的400多名業主們陸續收到了開發商發出的短信通知,稱由於該樓盤房屋層高是2.9米,但出售給業主們的購房合同上房屋層高卻是3米,存在“筆誤”。
“按照開發商在相關部門備案的規劃設計,房屋層高是按照2.9米設計的,實際建設也是2.9米,但是,售樓部工作人員在打印合同時,誤將2.9米寫成了3米。”開發商方面稱,在此事發生後,已經向廣大業主表示了歉意,並願意以3年的物業管理費作爲“補償”。
不過,涉及此事的400多戶業主中,雖有300多戶接受了這一補償方案,但仍有105戶拒絕接受,對於不接受的原因,業主們認爲,開發商將房屋樓層寫高10釐米,並非筆誤,而是有意爲之,並從中獲利,於是,他們抱團聘請律師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爭端
業主集體上告,開發商欲以物業費“賠償”
今年6月7日,來自湖濱花園的30多名業主,在律師的陪同下降訴訟材料送到了惠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在訴狀中,業主們提出,“層高不足的賠償金(3%×總房款+(0.1/3-3%)×2×總房款)、逾期交房違約金(35日×萬分之5×總房款)”計算方法的訴訟請求。
據業主委託訴訟的律師介紹,受業主委託,曾在今年4月23日就所建房屋層高縮水及交房需提供《建築工程質量認定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房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建築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書面材料事宜,向開發商惠州宏福置業有限公司發了律師函,希望開發商能按合同約定的條件交付房屋,並且對已經給業主造成的損失進行正式解釋和迴應。
對此,開發商以及其代理律師迴應稱,購房合同是工作人員通過電腦打印出來的,400多戶的購房合同都是一樣,所以,當工作人員將2.9米誤寫成3米後,導致所有業主合同上都寫着3米,同時,開發商願意爲自己的錯誤埋單,補償業主們3年的物業管理費,業主們也可以選擇退房。
然而,對於開發商的解釋,抱團上告的業主們卻並不買賬,認爲層高縮水肯定會降低工程成本支出,同時影響了自身的生活品質,“我們的賠償要求一點也不過分,而開發商卻只願以所謂物業管理費來進行賠償,甚至說退房,這種態度我們不能接受”,採訪中,一些業主向記者反映稱,現在開發商不可能將層高恢復到合同約定高度,業主只能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但賠償方式不能任開發商一邊說了算,畢竟,受害者是業主。
-庭審
法院主張調解,雙方討論方案
8月22日上午,惠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院首例關於商品房層高爭議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並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公開庭審活動。
“我院於2013年6月24日至28日期間受理了這起105個案件的宏福置業系列案。”惠陽法院主審法官說,開發商與業主因爲買賣房屋發生的糾紛案,法院受理很多,但因層高誤差的官司還是第一例。
在當天的庭審現場,原告方(業主)代理律師堅持要被告方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最高院房地產審理司法解釋及雙方合同約定的面積誤差,計算時3%適用差價,0.33適用雙倍的差價,賠償原告業主的經濟損失;被告方(開發商)則辯稱3米僅屬“筆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信息爲一次性錄入操作,是公司員工電腦打印的失誤。
不過,在審理中,法庭認爲,開發商辯稱3米層高爲一次性輸入,雖後來發現後主動找業主解釋,但並沒有出示書面文件;至於3米與2.9米層高的差距是否影響房屋質量,還需要進一步鑑定。
對此,當天參加旁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認爲,被告方辯稱3米層高爲“筆誤”的說法過於牽強,既然是錯誤,無論是主觀意識上的故意還是過失所造成的,被告方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後,惠陽院主審法官認爲此案以調解方式解決爲宜,接下來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而雙方也均同意了調解。
截至記者發稿時,記者瞭解到,目前開發商的調解方案是在物管費3年減免的基礎上,其他的損失可以歸納進來,可以給予補償,不過,業主方表示接受物管費減免方案,但數額還需考量,並希望以現金支付方式取得補償。
那麼,層高的差異,究竟對房屋的質量是否有影響呢?
對此,記者採訪了當地一家裝飾設計公司工程師蔣先生,蔣先生認爲,房屋層高的差別不會影響到房屋的面積,但房屋層高可能會影響業主在房屋設計、裝修方面的計劃。目前,已有34戶業主向惠陽法院提交了房屋質量鑑定的要求。
層高縮水10釐米
山東業主獲賠8萬
他山之石
2010年3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調解了一起因樓層高“縮水”10釐米引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集體訴訟案,最終,由被告開發商賠償原告35戶業主8萬元。
原審法院認爲,本案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德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行爲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鑑於趙某等35戶業主要求賠償的金額偏高,依據樓房的價格、樓房縮水的程度及對樓房使用價值的影響、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等因素,應當由被告酌情予以賠償,以體現公平。遂一審判決被告德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趙某等35戶業主各項損失共計10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德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經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德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趙某等35戶業主達成了賠償額度爲原審判決賠償數額的80%即金額8萬元的調解協議。
南方日報記者張昕
通訊員吳曉紅
標籤:層高業主開發商筆誤惠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