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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燃放的爆竹從打開的窗戶飛入室內引發火災,找不到肇事者的業主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賠償。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對業主的經濟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去年春節,廖先生在老家過年突然接到鄰居的電話,稱其對外出租的位於11層的住房失火,房屋已被燒得面目全非。原來,有人在小區內燃放的爆竹從打開的窗戶飛入屋中而引發了火災。消防隊對火災發生的原因也基本認定是外來火源。
物業公司表示,事發當天小區監控壞了,故找不到燃燒爆竹的人。認爲物業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廖先生將物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物業則認爲,公司已在小區內張貼了防火、禁放爆竹的標識,也已經盡到了巡邏防火等安全義務,並在火災後積極組織人員救火,爲保護業主財產做了大量工作,所以物業並無過錯,不應賠償。
法院認爲,物業公司對小區的防火安全負有應盡的責任,因發生火災的原因不排除外來火源所致,且有目擊者稱當時小區有人燃放煙花,不能排除物業公司對火災後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廖先生及租戶對火災發生亦有一定過錯,故酌定物業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