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市民杜小姐最近購買二手房,她已經與中介簽訂了中介服務合同。但在交易過程中,她與賣房者有各種問題需要協調,但中介總是很不給力,不能很好協調各方關係,導致矛盾不斷。此外,杜小姐還感覺中介工作不積極,給她的感覺是“能少做就少做”。她與賣方都是直接溝通解決一些問題,這讓杜小姐常常忙得焦頭爛額,很不滿。她認爲自己出了高額的中介費,中介就理應積極服務,現在服務不能達到她的期望,她想知道自己完成交易後,能否少支付一些中介費用?
對於上述問題,廣東衡仁律師事務所韋世州律師介紹,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通常會選擇與中介公司簽訂中介服務合同,也就是法律上說的居間服務合同,委託中介公司對二手房買賣進行居間服務,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對於居間服務報酬數額、支付時間、委託人(買賣雙方)與居間人(中介方)的權利義務等方面會進行明確的約定,雙方應當根據居間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般來說,居間人(中介方)的主要義務: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委託人的主要義務: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但居間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居間人(中介方)如果未盡到如實報告的義務或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此種情況下,委託人可以拒付中介費,並要求中介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聶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