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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十二五”時期力爭建設3600萬套保障房的計劃已實施過半。在保障房建設已有相當規模供應量的情況下,工作重心也應從初期大規模推進建設轉向建管並重,通過更加重視長效管理和制度建設,堵塞相關環節制度漏洞,切實實現保障房的保障功能。
首先,保障供需對接,使符合條件者真正受益。保障房的建設目的,是滿足中低收入階層居住需求。但大量房屋空置,說明目前的保障房供需對接存在不平衡。長此以往將造成大量財政資金和土地資源空置浪費,民生需求得不到滿足。因此,在繼續保持保障房建設力度的同時,應進一步重視保障房的“銷售”和“分配”環節。比如,在建設前期調查摸底,瞭解當地具有保障房需求的人羣規模,並通過綜合考慮當地經濟增速、城鎮化率發展等水平,科學估算整體“購房計劃”。在此基礎上開工建設,就能相對消除供需脫節現象,減少資源閒置。
其次,保障住戶便利,使保障房切實發揮作用。保障房大量空置的原因,有的是房屋距城市中心過遠,有的是基礎設施配套薄弱、公共服務設施不足,有的是工程質量偏差、小區環境髒亂、物業管理不到位等,嚴重影響了保障對象的居住意願。出現這些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部分地方對待保障房建設存在“應付心理”,即主要是爲完成上級要求的建設數量任務。因此,在審批考覈各地保障房建設時,應明確反對“重數量、輕質量”傾向,把保障房建設規劃和社會環境放在突出位置。對位置偏僻、配套設施不完善的保障建設不予審批,並要求保障房工程與配套設施建設同步規劃、同期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以提高保障房綜合功能,提高購房者入住的積極性。
第三,保障資金安全,使有限資金用在刀刃上。保障房建設除了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補貼資金外,大部分資金需要各級地方政府籌集。隨着建設數量增加,地方資金壓力也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地方開始在中央和省級配套資金上打主意,將寶貴的資金挪用於歸還政府貸款、對外投資、徵地拆遷以及單位資金週轉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支出。對此,除追查到底、嚴厲問責外,還應反思爲何保障房資金容易被挪用的原因。筆者認爲,儘管有《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但該辦法只適合管理中央補助資金,卻管不了省級政府、市級政府的補助資金;只適合中央補助廉租房的資金管理,不適合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房的資金管理。可以說,保障房資金管理存在的“碎片化”現象,造成了制度漏洞,給了保障房資金被挪用的機會。應儘早實現保障房資金專項管理、專項監督,才能確保“專款專用”、封閉運行,避免資金被轉移挪用。
最後,保障公平分配,使保障房真正成爲民心工程。目前,保障房分配過程中存在違規出售或挪作他用、不符合條件的家庭違規享受或重複享受福利現象。對此,有人認爲這些現象都是相關人員的腐敗行爲。筆者認爲,這其中不排除有部分政策執行者以權謀私、渾水摸魚,但也存在分配管理制度不明晰,政策要求與地方實際情況不契合,導致一些地方在執行中不得不“違規”的問題。比如,按照一些地方前些年制定的分配政策,當地將因爲符合條件者過少而必然造成入住率偏低情況。因此,在保障房分配中,既要堅決推行公開化、陽光化操作,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問題,堅決杜絕腐敗行爲,也要根據客觀形勢變化,積極調整相關分配管理辦法,確保保障房得到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