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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取消合同、沒收定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去年年初,王某向樑某升購房,簽了合同、交了定金後,卻因擔心樑某升不把戶口遷出,拒交首期款。交易沒完成,但雙方都認爲對方違約,互相起訴至法院,買方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賣方則認爲應沒收定金。
昨日,記者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於近日對此案作出了判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取消,樑某升沒收王某給付的定金。
2012年4月10日,樑某升作爲賣方與買方王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當時雙方約定,王某向樑某升購買他所有的東區順景花園某房及車房,總價317000元。而王某則須在2012年4月10日支付定金20000元給樑某升;首期樓款(不含定金)147000元,王某應於遞件成功當天支付。同時約定,雙方在銀行出具同意貸款通知書或相關意向回覆後,五個工作日內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申請買賣手續;另由王某向經紀方支付買賣代理費9510元。若一方違約,違約方應代守約方向經紀方支付代理費。根據合同約定,樑某升將在今年4月11日之前將戶口從該處遷出。
起訴:取消合同,賣方沒收買方定金
據樑某升表示,雙方在合同簽訂後,王某隻支付了定金,首期款卻遲遲不願意支付,也沒有同他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樑某升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判令:1.解除雙方於2012年4月10日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2.樑某升沒收王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
王某則指出,自己並沒有違約,而且他已經支付定金。首期款本約定在王某遞件成功當天支付,但沒有約定遞件具體時間。在雙方沒有約定支付首期款的時間下,王某沒有構成違約。
此外,他爲完成交易已做了準備工作,但因擔心完成交易後,樑某升不配合遷出戶口,還對遷出戶口進行約定。可樑某升一直沒有協助辦理遷出戶口。
反訴: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在樑某升起訴後,王某亦提出反訴。王某表示,房屋買賣完成後,樑某升的戶口仍可能在該房屋名下。而遷移戶口是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只有樑某升遷出戶口,他才能真正擁有該房屋,於是在合同備註中有戶口遷移的約定。另外,他還草擬了一份補充協議。在2012年8月中旬,中介公司安排了雙方協商,但樑某升沒有對遷出戶口有明確表示。王某表示,如果他向樑某升支付房款,但樑某升沒有依約遷出戶口的話,根據法律規定,王某是無法通過訴訟要求強制遷出戶口的,行政機關更無法強制遷出戶口,使王某購房的目的和意願不能達到。樑某升的行爲屬違約。因此,王某請求判令:1.樑某升向王某雙倍返還購房定金40000元;2.樑某升向王某承擔房地產諮詢及買賣代理費9510元。
樑某升則認爲,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已就戶口遷出問題作明確約定,他已承諾在2013年4月11日之前遷出戶口。王某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或雙方履行購房手續後,他即將戶口遷出。而且,王某購買房屋是爲了居住,產權交易完成後,王某就擁有房屋的產權,而非將戶口遷入才真正擁有房屋。
判決:買方違約、賣方沒收定金
對於此案,法院認爲,樑某升與王某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基於真實意願簽訂合同的,且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產生拘束力。法院認爲,雙方簽訂合同時已備註樑某升於2013年4月11日之前遷出戶口,但合同中沒有約定樑某升負有先遷移戶口、再遞件的合同義務。因此,王某的抗辯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不予採信。
而樑某升作爲賣方已履行合同相應義務,王某在具備申請遞件的情況下不申請遞件,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並致樑某升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對樑某升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影響,因此王某的行爲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由於王某違約,因此對王某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樑某升與王某於2012年4月10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樑某升不予返還被告王某已支付的定金20000元;並駁回王某的反訴請求。 (記者胡迪通訊員劉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