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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變更戶主無奈告父親及姐姐經法院調解女兒撤訴
因工作繁忙,女兒委托母親代為辦理房屋買賣合同,誰知母親私作主張以自己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合同。母親逝世後,女兒按繼承法規定需要與父親及姐姐共分房產,為了變更戶主、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女兒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自己的父親及姐姐告上法庭。
昨日,記者從蘿崗區法院獲悉,本案經法院調解後,女兒最終選擇撤訴結案。
女兒出錢母代辦買賣合同
為了改善居住環境,去年8月開始,邱某多次在蘿崗等地看房,最終看中位於蘿崗區原墅一街某物業,並於當日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意向書。但因為工作繁忙,加之經常在外地出差,邱某一直未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
去年10月,開發商在多次催促邱某辦理手續後向其發出了最後通知,稱若再不簽訂合同,就將房屋轉售給其他人。一聽這話,邱某立馬慌神了,千挑萬選相中了一套中意的房屋,怎麼能拱手相讓給別人?於是她立馬打電話回家,委托母親吳某為其代辦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手續。
不久後,吳某趕往售樓中心時卻被售樓人員告知:合同應由實際購買者親自簽訂,否則無效。為了不錯失女兒的購房良機,吳某便自作主張以自己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然後通知女兒交付房款。當時,邱某見手續已辦妥,便要丈夫通過銀行轉賬向開發商支付了購房款。
母親去世女告父確認房產
購房手續辦理完後,邱某便專心於工作,直到今年春節休假回廣州時,邱某向母親索要合同及購房資料,纔知道母親是以她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同。為此,邱某又氣又急,這是不是意味著交房時母親纔是房子名正言順的擁有者,而自己白交了購房款?邱某立馬與母親找到開發商要求變更主體,卻被告知合同已在房管部門備案,不能變更。
今年4月,吳某突然去世,按照法律規定,吳某的丈夫、大女兒及邱某3人都是法定繼承人,吳某當初替邱某購買而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首先應作為吳某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分割後屬於吳某的部分再由其丈夫、大女兒和邱某繼承。
為了變更戶主、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邱某於今年5月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自己的父親及姐姐告上法庭,請求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經過主審法官調解,邱某最終選擇撤訴。
法官說法:
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後僅有合同上的請求權
經辦法官表示,本案中,當事人進入了一個誤區,和多數購房者一樣,認為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就代表購房人已經取得了合同項下的房屋所有權。
實際上,此時的購房人對所購房屋僅有合同上的請求權,即要求賣房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交付房屋、辦理房產證等地權利。
同時,為了更好的規避簽訂合同後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注意,在商品房預售情況下,簽訂合同前須查看賣房人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現房買賣的情況下查看賣房人的房產證,簽訂合同後須及時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手續,或在現房買賣的情況下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條件成熟後及時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記者章程通訊員餘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