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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駕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撞上行車道上的石塊,造成車損。這筆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鄞州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城管部門對保險公司已經賠付的石某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2011年4月8日晚,石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鄞州區金峨路上行駛時,撞上行車道上的一石塊,發生了事故,造成車損3萬餘元。保險公司根據石某的申請,對損失進行了理賠。隨後,保險公司以某城管部門沒有及時發現並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石塊導致事故的發生爲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城管部門賠償其已支付的保險賠償金。
該城管部門辯稱,根據《公路法》的規定,公路的養護管理、保持暢通系公路交通主管部門的職責,而非城管的法定職責,即便是城管的職責,城管也不可能做到隨時清除路上散落物,特別是在夜間。事發路段夜間有路燈照明,石某作爲機動車駕駛人,其疏忽大意纔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
法院經審理認爲,事發路段屬城市道路,而且是在城區範圍內,理應由城管部門負責養護管理。經查證,該城管部門確係事發路段的養護管理人,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全面履行了爲通行車輛提供安全、正常行駛路況的法定義務,致使石某駕駛的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結合事故發生時間及道路管理人預防控制損害的成本等因素,酌情認定該城管部門對石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6000餘元。(記者黃麗娟通訊員劉志剛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