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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設是目前激活消費、穩定增長、改善民生、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快市場化改革步伐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不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特別是保障房建設資金被挪用的問題,不僅會直接影響到保障房建設的進度、影響到保障房投資的力度,而且會直接對民生改善、經濟增長、社會穩定和深化改革等產生極爲不利的影響
雖然按照財經制度規定,專項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但是,實際工作中,專項資金被挪用的現象並不少見。
據國家審計署對全國31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2012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各類棚戶區改造等)的投資、建設、分配、後續管理及相關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顯示,共有360個項目或單位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57.99億元,用於歸還貸款、對外投資、徵地拆遷以及單位資金週轉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支出。
如果按照每套保障房40萬元計算,那麼,將少建保障房近15000套。這也意味着,全國約有15000個家庭會因此而失去改善住房條件的機會。如果再加上10.84萬戶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享受了保障房、拿到了住房補貼等,對應該享受保障房的家庭來說,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和傷害呢?
要知道,這還僅僅是對2012年一年執行情況的審計,如果再加上前幾年可能存在的類似問題,其對中低收入家庭產生的不利影響和傷害則更大。
按理,像保障房建設這種受到中央高度重視和社會各方面高度關注的民生工程,是不應該在建設和分配過程中出現如此嚴重的問題的。尤其是挪用保障房建設資金的問題,更不應該發生。
問題在於,對一些地方和職能部門來說,似乎已經習慣成自然了。因爲,何止保障房建設資金,水利建設資金、農業項目扶持資金、科技三項費用,以及民政福利資金、扶貧資金,甚至救災款、各種捐助資金等,幾乎沒有一項專項資金未被挪用過,也沒有一項專項資金沒有出現過問題。
雖然因此有相當一部分責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和紀律的處分,但是,從實際執行效果來看,似乎並沒有產生以儆效尤的效果。一方面,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基本成爲了部門的特權、部門的利益,分配多少、如何撥付、如何使用、如何管理,都由部門說了算,甚至由少數或個別人說了算。自然,各種問題也就無法避免了;另一方面,在發現問題以後,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也總是滿足於個小魚小蝦,而不是向上追究。那麼,責任追究的警示效率也就大大降低。
相反,如果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都是嚴格按照制度執行,按照程序辦事,由財政集中統一管理,並按規定程序分配使用。那麼,漏洞就會大大減少,出現問題的可能也會大大降低。
同時,在發現問題以後,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也能上升一級,向上追究,特別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以瀆職等予以責任追究,其警示和影響作用也會大大提升,違法的內在動力也會大大降低。
所以,必須通過制度的完善,監督力度的加大,責任追究強度的提高,改變目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習慣性違規、習慣性挪用、習慣性貪污腐敗現象,讓專項資金真正能夠做到專款專用,不出現任何被挪用和浪費的現象。
保障房建設是目前激活消費、穩定增長、改善民生、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快市場化改革步伐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果不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特別是保障房建設資金被挪用的問題,不僅會直接影響到保障房建設的進度、影響到保障房投資的力度,而且會直接對民生改善、經濟增長、社會穩定和深化改革等產生極爲不利的影響。
這一點必須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也必須確保保障房建設過程中不再發生類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