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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拆遷科副科長“牽手”私企負責人和街道辦副主任,虛構房屋拆遷面積、出具假評估報告書和材料,先後侵吞國家拆遷補償款1400餘萬元。昨日,兩名公職人員因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在武漢市中院同庭受審。
出假評估套得千萬拆遷補償
2004年3月,趙某時任武漢市水務集團城市排水發展有限公司(下簡稱排水公司)拆遷協調部副部長,負責三金潭污水處理廠A線鐵路橋泵站項目地面附着物拆遷工作。在一次聊天時,某私企負責人蔣某得知排水公司準備徵用漢陽區南太子湖土地,於是與趙某商議共謀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
蔣某先以武漢某房屋拆遷公司名義承接了該拆遷工作,同時授意某房地產評估公司出具一份虛假評估報告書。隨後趙某利用這份報告書,以被拆遷人李某名義,編造了一筆拆遷金額爲1196萬餘元的拆遷委託協議書。
2005年10月25日,排水公司與蔣某的公司簽訂協議,並支付了全部拆遷補償款。事後,被拆遷人李某從中收取了290餘萬元拆遷款,其餘905萬餘元全部被蔣某非法佔有。
街道辦副主任分得160萬
2007年6月,趙某擔任水務集團基建辦公室徵地拆遷科副科長,負責排水公司爲南太子湖二期項目徵用武漢太子湖實業公司(簡稱太子湖公司)所屬土地地面附着物拆遷工作。蔣某再次與他商定,採取虛構房屋面積的方式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爲方便行事,兩人還找到管轄該土地的漢陽區江堤街辦事處副主任餘某幫忙。餘某當時還擔任武漢市某生態建設管理委員會土地局局長,分管的某實業公司正好在該轄區。
蔣某先冒用他人名義註冊了武漢某建築公司,同時,餘指使分管公司與其簽訂土地租賃協議。隨後,蔣某又指使太子湖公司和江堤街辦事處爲出具一份虛假證明材料,趙某與餘某同時出面在相關協調會上分別證實其真實性。
最終排水公司依據趙提供的虛假材料,於2007年12月10日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了拆遷協議書,約定排水公司向建築公司賠償連同拆遷款在內的651萬元。
2008年5月,除向太子湖公司支付了124.8萬元補償款外,餘款526.2萬元被蔣某佔有,餘某從蔣某手上分得160萬元“好處費”。
兩被告人同庭“翻供”
2012年7月,餘某因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昨日,趙某因同罪被提起公訴,與被髮回重審的餘某在武漢中院同庭受審。
趙某辯護人辯稱,趙未分得贓款,其貪污罪不能成立。餘某的辯護人同樣認爲貪污罪不成立,建議以濫用職權罪處理。
公訴人反駁,趙某夥同餘某虛構事實騙取國家財產,屬共同貪污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先後利用職務便利,屬濫用職權。二被告濫用職權的手段和貪污目的在法律上是有牽連的,應從重罪處理,因此公訴機關認定爲貪污罪,建議對趙某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餘某維持原判。
本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