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村裏土地被徵後,因未辦理徵地手續,政府又爲村裏辦理了集體土地證,但數年後卻又撤銷,幾番變化中,政府徵用土地的權限究竟有多大?近日,五指山市通什鎮番香村委會番香一村小組以五指山市超越權限批准用地爲由將其告上法庭,8月8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村小組:集體土地突變國有
五指山市通什鎮番香村委會番香一村小組訴稱,1995年11月8日,五指山市政府將3宗土地劃撥給海南興通實業開發公司,其中一塊屬於他們世代耕種田地,面積73400平方米,也劃撥給該公司作爲興建五指山水庫及梯級電站市政建設項目招商引資的抵押。
因當年未辦理徵地手續,五指山市政府分別在2004年和2010年,給村小組頒發了該集體土地所有證。
村民訴稱,2011年1月14日,番香一村小組原組長吳某私自與海南興通實業開發公司的子公司、五指山毛陽河實業有限公司簽下《協議書》,同年1月18日又與五指山市國土資源局、五指山毛陽河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書》。2011年6月20日,五指山市政府爲五指山毛陽河實業有限公司辦理土地證變更登記,由海南興通實業開發公司國用(1995)字第520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爲五國用(2011)第6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註銷原告五集有(2004)第01922號集體土地所有證和五集有(2010)第52號集體土地所有證。
市政府被指超越權限徵地
番香一村小組認爲,五指山市政府一系列土地徵收、頒證、變更登記、註銷證等具體行政行爲違反法律、法規的。五指山市政府徵地爲91.52畝,依據《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2008年修改》的有關規定,五指山市政府徵收耕地以外的土地權限應是52.5畝土地,徵用91.52畝土地卻沒有海南省人民政府審批文件。依據《海南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已辦理土地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註銷土地登記,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番香一村小組請求法院判令確認五指山市政府爲海南興通實業開發公司國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違法;撤銷五指山市政府爲五指山毛陽河實業有限公司頒發的國有土地證;撤銷其註銷村集體土地所有證的行爲。
政府辯稱頒證程序合法
五指山市政府辨稱,五指山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認爲該涉案土地徵地補償費用已足額支付,已完善徵地手續,同意將涉案土地登記至毛陽河公司名下。五指山市政府據此向毛陽河公司頒發五國用(2011)第6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相應註銷通國用(1995)字第520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爲有事實依據。
同時,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涉案土地已被徵收爲國有土地,五指山市政府註銷涉案土地的原集體土地所有證是合法的。
在當天的法庭上,原被告雙方還就五指山市政府徵地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但法庭未當庭宣判,記者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