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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昇鎮勝龍村前村委會主任因受賄獲刑
利用職務之便,借出租村裡的土地之機,向承租方索要了22萬元的茶水費。事成之後,還按職務大小,分發賄賂款。這是東昇鎮勝龍村前村委會主任以及當時一個村民小組領導所犯下的罪行。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這兩名村乾部緩刑。由於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吳某林被捕前是東昇鎮水利所副所長,但在作案的2009年,吳某林的職務是東昇鎮勝龍村的村委會主任。第二被告人梁某祥當時則是勝龍村北洲第三經濟合作小組的組長。
2009年底,黃某榮經人介紹,認識了吳某林和梁某祥,並從吳某林處得知該村北洲三隊有一塊面積為23畝的工業用地准備出租。不久,黃某榮又了解到順德一個老板梁某南打算在東昇鎮開辦一家工廠。梁某南表示,若黃某榮能從中撮合此事,他將給黃某榮43.8萬元的『茶水費』。
在利益的驅動下,黃某榮便多次找到吳某林和梁某祥商量,雙方達成初步意向:梁某南租用北洲三隊的那塊土地,租金為1.2萬元/畝,租期為30年。
在商量此事的過程中,由於簽名同意此筆租賃合同的村民不夠八成,梁某祥曾要求北洲三隊的隊委做工作說服一些村民同意。梁某祥還承諾:如果此租地協議簽訂成功,每個隊委都有紅包收。
在簽訂合同前幾天,吳某林打電話給黃某榮,索要30萬元的『茶水費』。經過黃某榮的討價還價,吳某林同意只要22萬元的『茶水費』,同時表示將每畝土地的租金由1.2萬元降低為1.12萬元。
2009年12月,在吳某林的辦公室,梁某南和勝龍村正式簽訂了土地租用合同,同時梁某南支付了押金20萬元和一年的租金250153元。
當日下午6時左右,參與簽訂合同的隊委、村民代表和出納一起外出吃飯,期間梁某祥向每個人發了300元錢。吃完飯後,梁某祥又分別給3名隊委打電話,要他們馬上到吳某林的辦公室去。到了吳某林的辦公室,吳某林給3名隊委和梁某祥每人1萬元作為租地的『茶水費』。
合同簽訂後,梁某南的搭檔周某分兩次將43.8萬元轉至黃某榮的銀行賬戶。黃某榮從中取出22萬元交給吳某林和梁某祥。
但是梁某南此次在東昇鎮的投資進展並不順利,他在動工建廠時就遭到村民的反對和阻撓。最終,村委會不得不毀約終止與梁某南的土地租用協議,北洲三隊也向梁某南退還了收取的押金和租金。
鑒於這種情況,周某向黃某榮要求退還當初支付的『茶水費』,但黃某榮只向周某退還了2.5萬元。
因為自首
法院輕判其緩刑
2012年8月,東昇鎮公安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後,通過向梁某南、周某了解案情後決定立案。2012年8月14日至16日期間,公安部門先後分別傳喚梁某祥和吳某林到案,兩人均如實向警方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其家屬也分別退繳贓款9萬元和7.2萬元。
公訴機關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吳某林、梁某祥提起公訴,同時認為兩人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吳某林、梁某祥身為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鑒於兩被告人有自首情節,遂依法從輕分別判處吳某林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4年;判處梁某祥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標簽:茶水費吳某林梁某祥非國家工作人員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