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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想賴就能賴的。
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爲買方劉,被告爲賣方杜。
事情要追溯到10年前。2003年5月的一天,劉從杜手中購買了一套位於陽曲縣城的商品房,並簽訂了買賣房屋契約。契約約定,房屋價格爲86000元,劉隨後將房款給了杜。之後,劉搬進了房子,一直居住至今。
事情說到這裏,要先說說劉。因當時資金緊張,劉與杜約定日後再辦理過戶手續。今年1月,劉聽聞政府調整政策,二手房過戶費用將提高,遂多次催促杜協助過戶。再說說杜。自從賣了房子後,陽曲縣城房價是日漸上漲,杜對當初賣房決定後悔不已。因此,對劉提出的協助過戶要求,杜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諉。
隨後,劉將杜起訴到了法院,要求杜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被告簽訂的賣房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支付給被告全部房款86000元,已履行合同義務;同時,被告已將房屋產權證交付原告,並將房屋交由原告佔有使用,原告在該房屋居住至今,被告應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法院一審判決,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劉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