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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曉月這套房
明明是前女婿的
前岳父母憑啥永久居住
女婿剛離婚,就狠心斷了前岳父母家裏的水電,這事鬧到了法院。法院說“斷水電?那不行”,先給老人家裏恢復水電,再審案子。
昨天,南岸區法院民三庭庭長廖有龍表示,這套房子雖是女婿李某的產權,但他的前岳父母早就擁有該房的居住使用權。所以,法院最後判決二老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女兒和前女婿都不得干涉和妨礙。
判決後,各方都沒上訴,目前該判決生效。
重慶晚報首席記者羅彬實習生趙方敏張辛未
八旬夫婦
請求法院恢復水電
廖庭長稱,葉老先生和老伴都是80出頭的老人,身體都不太好。2006年,老人爲了改善居住環境,搬進南岸區海棠曉月小區。今年4月19日,左鄰右舍的水電都很正常,家裏的水電突然停了,一下打破了二老的寧靜生活。
沒電還好解決,大不了不看電視、晚上點蠟燭。可沒水就太不方便了,吃飯、洗澡、洗臉等日常生活都成了大問題。
老人找到物管,才得知這套房屋的產權人表示家裏無人居住,要求停水停電。
老人當即要求恢復水電。物管卻表示,主人沒通知恢復,他們不能恢復。
老人這才知道,要求斷水斷電的是前女婿小李,和他們的女兒剛離婚不到一個月。
老人向派出所求助,派出所調解無效。4月23日,老人起訴到南岸區法院,請求法院先予執行,將他家的水電恢復後再審案。
廖庭長稱,他們立即着手調查,在停水電1周後下達民事裁定,恢復供水供電。
老人表態
“我們享有居住權”
法官逐漸瞭解到事情經過。葉老先生稱,2006年,他、老伴和女兒小葉合買了這套房,父母出8萬元,女兒出29萬元。買房是爲了防老,雙方還簽訂了書面協議,說好二老有生之年享有該房的永久居住權,只要任何一個人在世,都有權居住。而且在老人生前,小葉不能擅自處分房屋,無權出賣、出租、出借、抵押該房屋。該房產權登記在小葉名下。
當時,小葉離異。後來她和前夫復婚後,她將房屋贈與丈夫小李,小李在2012年底取得產權證。
今年3月20日,兩人再次離婚。小李便以產權人身份要求斷水斷電。
老人表示,前女婿剛離婚就這麼做,目的就是爲了趕他們出門。但買房時他們不僅出了錢,而且有約在先。所以,他們請求確認享有居住使用權,女兒和前女婿不得妨礙和干涉他們正常居住和使用該房。
女兒出庭
和前夫一起唱反調
這時候,小葉和父母唱起反調。
小葉在法庭上辯稱,父母和她籤的是意向性協議,並且是在她不清醒的情況下籤的,老人並未出資8萬元,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協議內容限制了她行使房屋物權的權利,對她極不公平。她當初將房屋過戶給小李,是合法有效的。
小李辯稱,該房是前妻的婚前個人財產,他對該協議不知情,該協議不能約束他。他取得了產權,老人不能向他主張使用權。
5月14日,小李還將前岳父母起訴法院,以房屋主人身份,要求前岳父母搬家。
因爲雙方起訴都是圍繞那套房屋,法院將這兩起案子合併審理。
異議登記
表明終身使用權
法院認爲,小葉說她是在不清醒的情況下籤的合同,但沒有提供證據。葉老先生、老伴與女兒籤的協議書,早於產權過戶之前,二老合法享有該房的居住使用權。小李雖然取得了房屋產權,但在行使權利時仍應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二老的居住使用權。因此,二老的居住使用權不能因爲房屋的產權過戶而消滅。
爲此,法院判決二老對該房享有居住使用權,女兒和前女婿不得干涉和妨礙。
對於前女婿李某起訴一案,法院判決駁回起訴。
兩案宣判後,雙方都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廖庭長稱,他們還給老人支招———拿着判決書,到房屋產權交易所去對房屋進行“異議登記”備案,表明他們享有終身使用權。登記備案後,一旦有人查詢,就會反映出該房屋的狀態和異議人身份。
父母出錢給子女購房法律攻略
生活中,子女購房時父母出資的情況比較常見。重慶志同律師事務所鍾祥偉律師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情形進行支招。
1.如果房子在子女名下,應在購房合同和產權證中寫明出資比例
如果在子女結婚前買房,直接寫在子女一人名下,當然屬於子女的房產。如果是寫在子女和戀人共同的名下,則應按照雙方出資比例,在購房合同和產權證中註明。如果是按揭,雙方也應當按照房產比例歸還按揭款。
這樣就不必擔心房款、房子落入對方之手,因爲法律明確規定歸屬和權利分配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子女結婚後父母如果還要給子女付房款,則一定要註明該房款是贈與子女。因爲該受贈部分屬於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借款還房屋按揭,則一定要求子女至少子女的配偶寫借條。
2.父母可以加名,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所有權
父母也可按照自己的出資比例,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名字同樣可以寫在子女或子女的配偶或子女和其配偶共同的名下。這種情況最好由父母和子女及配偶以協議方式確定下來。
3.父母出資要分清是贈與還是借款
婚後使用父母的出資款購房時,應明確該出資款是贈與還是借款。若系借款,子女及其配偶應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條。這樣,即便以後婚姻不穩定,也能在財產爭議中分清債務。
如果父母是對其子女的單方贈與,則應當以其子女的名義購房。
如果是贈與給子女及配偶雙方,則應當以子女夫妻雙方的名義購房,並對贈與給單方還是雙方進行聲明。
4.父母雙方都出資,可以約定份額
按照法律規定,雙方父母都出資給子女購房,如果不約定份額,就屬於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旦離婚分割財產,就平均分割。所以,爲了避免爭議,可以在出資時約定子女和配額的份額,並在房產證上約定佔有比例。
5.協議憑證要保留好
不管父母在何時出資,父母與子女及女婿、媳婦之間,最好有協議約定。
爲子女購房的父母們,在出資購房時,應儘量留下出資憑證,比如轉賬憑證、收款收條、資金來源依據和交付依據等。如果父母在爲子女買房前就辦理一個指定用途的款項贈與公證,再將款項支付憑證、買賣合同等證明材料辦理保全證據公證,這樣的證據效力會更好。
6.買房人應多方調查房屋狀況
鍾祥偉還稱,市民購買二手房時,應當調查瞭解房屋的情況,比如向物管、鄰居打聽居住情況,向房管部門瞭解房屋抵押、查封及其他登記備案狀況。
丈夫拋棄重病妻子
法官:情節嚴重可追刑
重慶晚報訊2009年底,忠縣女子小豔到丈夫嶽某的安徽老家辦婚酒,烤火取暖時不幸一氧化碳中毒,雖然命保住了,但臉部萎縮變形,生活也不能自理。嶽某藉口外出打工掙錢,和她分居兩年後,起訴離婚。昨日忠縣法院透露,法院對嶽某的所作所爲予以譴責,並判決不同意離婚,同時告誡嶽某應盡好當丈夫的責任和義務,還專門向雙方送達告知書。
法院審理後認爲,妻子重病在身,嶽某不盡夫妻扶助義務,有違道德和法律的規定。法院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及司法解釋向小豔和嶽某進行了告知,內容主要是《婚姻法》的規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辦案法官還稱,丈夫棄妻行爲情節嚴重的,可以判刑。
重慶晚報記者唐中明通訊員李駿黎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