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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劉先生:合同約定2012年8月交付使用地下車位,到現在仍未交付。找開發商退款,開發商說不可能退。這種情況,我可以起訴要求退款嗎,法院會支持嗎?
李修渤律師:個人認爲是可以起訴的。《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地下車位是可以買賣的。
當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約定,未按時交付車位時,買受人有權對出賣人進行催告,讓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車位。如出賣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能履行交付車位的義務,那麼買受人可以出賣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爲由,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支付的款項。
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大多是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可以先進行催告。如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車位,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之後就可以起訴要求返還車位款了。本報記者王晏坤整理